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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放贷款   违反法规丢利息
作者:刘先超  文章来源:竹山县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喻某返还原告竹山县某交易中心借款57000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喻某支付利息及被告陈某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06年7月11日,被告喻某为筹措购房款,由陈某担保向原告竹山县某交易中心借款107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按18‰的月利率计息,到期不能归还,担保人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同年8月,喻某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剩余57000元本金一直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竹山县某交易中心是一般的事业法人,并非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中“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喻某、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原告因此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喻某应返还借款本金57000元,但原告要求喻某支付借款利息和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竹山县法院    刘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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