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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人大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动力
    作者:吴英忠  文章来源:竹山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2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仅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体现“三个至上”的重要途径和维护群众利益,提高执法水平,推进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长抓不懈,确保全体法官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注重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四性”
        一是建章立制,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性。把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形成全院上下一盘棋、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监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就向人大报告工作、办理意见建议、接受人大工作检查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制度,为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组织保证。  
        二是摆正位置,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监督观,妥善处理好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向人大常委会请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审理,赢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切实把人大监督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
        三是加强沟通,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联动性。首先要做到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联动。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有效地启动法院内部各项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其次要做到严厉惩处与人大监督联动。把严厉惩处被监督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促进人大监督的有力武器,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四是更新观念,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能动性。注重抓好审判、执行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健全公正透明的裁判运行机制、科学高效的廉政制度体系,从体制上增强司法的公信与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能动地接受人大监督。 
        三、始终坚持接受人大监督的“五到位”
        一是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到位。将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日常工作中,将法院改革、队伍建设、重大案件审判等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以便人大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动态,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
       二是坚持接受人大工作检查到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领导和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对在视察、检查、监督中人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折不扣的予以改进和落实。
        三是坚持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到位。及时、高质量的办理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人大领导交办、转办的个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坚持与人大代表联络沟通到位。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定期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加强与人大代表之间的联系、理解和沟通,建立畅通、长效的沟通渠道,扩大人大监督的层面和效果,实现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化和全面化。
        五是坚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到位。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作为延伸、发展、补充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途径。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或协助执行案件的数量。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或协助执行案件,有效监督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不正当接触,使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得到有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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