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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先超  文章来源:竹山县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7

        县法院对按医保标准理赔的保险行规亮红灯。  9月24日,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竹山县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75431.3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份,原告刘某为自己的一辆轿车在被告竹山县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4万元机动车损失险和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11月22日,原告违章驾车将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黄某撞伤,致自己车辆受损1144元,黄某受损74973.7元。2007年4月,原告赔偿黄某损失后,向被告申请赔付上述两项损失,被告认为不计免赔特约险只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其他赔偿项目应按约定免除公司部分赔偿责任,医疗费应依医保规定分药品种类按不同的比例赔付,故拒绝全额理赔,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黄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原告的车损1144元因其未足额投保,按合同约定只应赔偿457.60元。原告给黄某造成的损失74973.7元,因保险合同中未对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赔偿项目部分免赔和医疗费按医保标准赔付作特别约定,故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全部赔偿。故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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