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作者:网管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
竹政办发[2008]41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山县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竹山县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施行,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目前,全县只有部分单位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不完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竹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主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2、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一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与其他单位口径一致。二是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则,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四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 (三)梳理政府信息,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 1、根据《条例》要求,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成立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 2、各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办事程序等情况,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办事程序等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4、对梳理出来的信息,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5、在完成信息梳理并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后,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5月1日以前完成并进行公布。同时,要设计并印制政府信息申请文书(参照附件)。 6、各乡镇、各部门对梳理、审查、公开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所产生的文件资料,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归档工作。 (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1、各乡镇、各部门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以及设立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2、将“竹山信息网”更名为“竹山政务信息网”,作为竹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在该网站开设专栏,公开政府信息;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竹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与“竹山政务信息网”并网运行。依据机构设置和公开信息内容分类,在“竹山政务信息网”建立两套网络导航系统,同时设置检索查询功能,畅通链接,方便网民查询了解政府信息;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或留言板,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强化政府网站支撑保障体系,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县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方便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4月21日—25日,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八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指南、有目录、有网页、有公开栏、有档案)的要求开展各项准备工作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三、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信息有更新变化的,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进行相应更新。 (二)行政机关要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又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法贯彻实施《条例》。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 3、编制《信息公开目录》的格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竹山政务信息网”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进行公开。本机关还将采取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方式进行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x年x月x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竹山县xx局(乡镇)xx科(股、室)。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30-11:30、14:30-17:00。联系电话: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通信地址:xxx路x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子邮箱地址:xxxxxx。 (二)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xxx路xxx号。受理时间:工作日的8:30-11:30、14:30-17:00。联系电话: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或在受理点领取。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要进行审查,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待本机关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竹山政务信息网”信箱投诉,也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或县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竹山信息录入:网管 责任编辑:网管 |
|
上一篇竹山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2008年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竹山信息: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