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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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网管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
竹政办发[2008]52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山县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竹山县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执行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政令畅通、政府高效运转,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应急办关于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的意见》(试行)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值守、政令转达反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政务快捷反应的原则 (一)坚守岗位。坚持以值班值守为政务快捷反应的基础,严格执行全天候值班制度。 (二)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委、政府领导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事发后或知晓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政府值班室,并逐级上报。 (四)规范运作。制订规范的值班值守、政令转送反馈、信息报送方式,高效快捷地协调办理上级指示、命令、重要部署,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重大情况。 (五)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四条 政务值班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县委、县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建立政务值班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填写值班记录。 (三)建立政务值班信息网络。掌握县委、县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联系方式;掌握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党委、政府值班电话;掌握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周边友邻县市领导同志来访情况,报县委、县政府领导知晓。 (四)建立政务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县委、县政府政务值班工作。 (六)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的政务值班工作,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室,政务值班电话:4225131 、 4225425,传真:4227032。县委、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安排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其中夜间值班时间为当日18:00至次日8:00),值班电话4225136(昼夜)。县委、县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负责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六条 政务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服务热情。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值班工作,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改善值班工作条件,为值班室配备必要通讯设施和设备,不断提高值班应急处理能力。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值班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设值班室的要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政务值班电话(含传真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不得转移到其他通信工具上。政务值班电话、值班场所电子邮箱通过媒体公开。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的移动通信工具和固定电话应保持联络畅通,确保及时接通上级指令传达呼叫。因事出县外的原则上不得更改联系方式,确需更改的,应及时与本单位联系,恢复正常通信方式。电话号码变化、调整的,应在一周内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更新登记。 第十条 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指令转达。各乡镇、各部门值班人员接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办公室(厅)、应急办电话后,应即接即报,按电话要求无条件报告。需要联系本单位领导的,应立即接通电话。对需要领导回复电话的,应在5分钟内回复电话。 第十二条 上级党委、政府或值班室、应急办下达的指令,各乡镇、各部门应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要求回复情况的,必须按指令要求和时间电话回复,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结果。对情况比较复杂的,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的,应先说明情况,按指令时间要求报送办理过程,最后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应即接即报,最迟不超过事发后3小时,属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 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参照各乡镇、各部门制订的总体********和专项********确定。 第十五条 对同一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县直部门上报信息的时间,不得迟于乡镇政府上报的时间,更不得滞后于新闻媒体报道时间。情况紧急的,可按照“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的原则,先电话报告情况,随即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对县委、县政府领导关注或批示的突发事件信息执行日报制。每天16时前将落实领导批示采取的措施、事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及时续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办。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或应急响应终止,报经县应急办同意后取消日报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接报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一)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值班主任和负责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县政府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和向有关部门传达。 (二)在工作日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先报告值班主任和带班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按程序和要求上报。 (三)对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县直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时,应事前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作好衔接。凡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电话报告后要补报领导签发的文字材料。 (四)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和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开始,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值班室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六)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反馈情况,并报县委、县政府领导知晓。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置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政务快捷反应的责任追究: (一)带班领导、值班主任、值班工作人员因事不能在岗时,应自行调整并告知办公室;前后班次之间要交接记录。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或与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压报、迟报、漏报、瞒报、轻报或误报紧急重大信息的,以及玩忽职守而迟报、漏报、误报和有意瞒报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核实,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各部门可参照制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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