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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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6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8 |
竹办发[2008]66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意见》(十办发[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 竹山县委办公室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意见 (200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近期,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禁毒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为了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推进我市禁毒工作的全面开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禁毒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国家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遵循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相关业务工作,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增强禁毒工作的责任感。要采取各种措施,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禁毒法》,切实做好禁毒工作。 二、认真做好《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宣传、学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使全社会普遍知晓《禁毒法》,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运用《禁毒法》。 (一)面向全社会宣传《禁毒法》。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把宣传《禁毒法》作为2008年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行知识竞赛、组织宣传小分队等多种有效形式,集中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努力推动《禁毒法》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迅速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要重点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禁毒法》的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等,力争达到熟知禁毒法规,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能力的社会效果。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印发《禁毒法》专题宣传读本、挂图、禁毒倡议书、毒品知识宣传册等资料,供各地组织开展宣传学习。 (二)组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重点人员学习《禁毒法》。各地禁毒委员会和卫生、司法、文化、教育、民政、商务、药监局、工商局等禁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禁毒志愿者、从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基层工作者、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禁毒人员等,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禁毒法》,确保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重点人员熟知《禁毒法》,执行《禁毒法》。 (三)大力开展《禁毒法》培训工作。各地普法办要把《禁毒法》纳入2008年的普法培训计划,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的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禁毒、监管、刑侦、治安、法制、出入境管理、林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基层单位,结合禁毒执法工作实际,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逐章、逐条、逐款学习《禁毒法》,确保所有涉及禁毒执法的人员接受一次培训,使每名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禁毒法》。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配合市普法办公室举办县级干部《禁毒法》培训班,并制作《禁毒法》培训教材光盘供各地培训使用。 在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制订的现行禁毒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禁毒法》相抵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按照《禁毒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对《禁毒法》规定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要抓紧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禁毒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禁毒工作格局。 (一)在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上,要明确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面向全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他组织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责任,按照十堰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无毒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十禁毒委[2008]1号),全面开展“无毒单位”、“无毒学校”、“无毒社区”、“无毒街办(乡镇)”、“无毒县(市、区)”的创建活动,减少毒品危害,遏制毒品蔓延,努力达到“无制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吸毒”的工作目标;明确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助,面向在校学生开展禁毒预防教育的责任,把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中,制定实施方案,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到位,以加强对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明确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面向各自工作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爱心救助活动。 (二)在毒品管制工作上,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安全监管、海关、公安等部门在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各环节上责任和监督核查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海关、邮政等部门在交通要道、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邮政局(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以及邮件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在娱乐场所开展的巡查工作,按照有关娱乐场所条例的管理规定,健全相关监管机制;要明确各级人民银行、公安等反洗钱部门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侦查、调查的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三)在戒毒措施上,各级禁毒委员会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戒毒条例》有关要求,指导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要探索实行新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明确公安、卫生、民政和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和整治毒品问题的力度 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是抓好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打击,有效震慑犯罪,有效萎缩毒品市场。作为禁毒工作主力军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禁毒严打方针,不断提高缉毒破案能力。禁毒主管部门要发挥打击毒品犯罪专门力量的作用,把打击制贩毒品团伙犯罪、大宗毒品犯罪、毒品网络犯罪、外流贩毒作为主攻方向,加强刑嫌调控,认真收集涉毒案件线索,适时开展缉毒破案工作;及时参与、指导、协调县市公安机关毒品案件的侦办工作;各级刑侦部门要发挥“信息触角长、情报来源广、队伍力量强”的特点,积极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特别是要加大对涉黑、涉恶、侵财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监管部门要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戒毒羁押人员的积极性,检举揭发毒品犯罪线索。行动技术、网监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含量高、甄别信息快、确定对象准的优势,为缉毒侦查工作的情报收集、线索核查、对象控制、证据获取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以形成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毒犯罪的工作合力;治安部门要利用行业管理的优势,加大涉毒场所的查禁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容留、纵容、引诱吸毒或为他人吸毒提供条件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涉毒场所,该停业整顿和取缔的坚决停业整顿和取缔,坚决扫除毒品消费市场。 五、努力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禁毒法》明确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同时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要成立专门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的乡镇作为试点单位,根据《禁毒法》规定的内容,抓紧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和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青年志愿者、工青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模式,以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治疗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逐步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实施《禁毒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十办发[2007]23号)的文件精神,没有设立禁毒委员会的县市区,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尽快设立禁毒委员会,并明确一名党委或政府领导分管禁毒工作。 (二)加强禁毒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在治安大队加挂禁毒大队和禁毒办公室的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三块牌子,履行禁毒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公安禁毒部门的指导。同时要明确分管治安的副局长为禁毒办主任,治安大队长、刑警大队长为副主任,以便于社会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加强基层禁毒机制建设。各地禁毒委员会要督促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建立健全禁毒工作机制,配备社区禁毒专干,切实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做好社区戒毒工作。要进一步壮大禁毒志愿者队伍,鼓励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加强禁毒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将禁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教育基地、毒品查缉检查站、毒品情报中心、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戒毒康复场所、替代发展等工作要落实无息或低息贷款、捐赠扣除等优惠政策。 (五)加强禁毒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按照十堰市禁毒委《关于全面开展“无毒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2008]1号)和《全市禁毒工作考核办法》([2008]2号)要求,每年度对本辖区“无毒社区”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禁毒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达到示范标准的“无毒社区”和禁毒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以此促进禁毒工作的全面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共同做好《禁毒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市禁毒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禁毒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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