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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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0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
竹政办发[2008]103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29日至8月31日在全县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县政府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规定执行情况。 (二)是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16%—24%“控高保低”缴存政策,单位和个人缴存是否按规定执行。 (三)单位是否有挪用个人缴存部分的现象;单位和个人应缴存部分是否按时划转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四)在职干部职工是否均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有无自行规定缴交办法或未建未缴、少缴、欠缴、漏缴的现象。 二、工作步骤 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9日—8月10日):各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二级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在8月10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送县政府督查室。 (二)整改落实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和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行动迟缓,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积极稳妥、依法治理、突出重点、限期整改”的原则,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竹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监察局局长梁邦国任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毛明杰、县监察局副局长陈文波任副组长,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主任杨斌、县财政局副局长陈雷、县审计局工会主席向艳平、县人行副行长吴晓华为成员,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办公,杨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纠风办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县财政局要重点检查各单位执行部门预算、落实住房公积金情况;县审计局要依法审计各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情况;县人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账户及国家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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