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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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0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
竹政办发[2008]109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
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帮助移民恢复重建,促进移民安居乐业,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力更生、社会帮扶”的原则,原本有住房但为支持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移民享受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原本无住房的移民和2004年1月5日至搬迁前出售、出租、转让、赠予房屋的移民及已享受特困移民补助的移民不享受移民建房困难补助。 第三条 移民建房困难补助以全县实物指标复核锁定后的户数和人口为基数,自然增长人口截止2008年8月20日,以后新增人口不享受移民建房困难补助。原本有房但人均面积未达到24平方米的移民户以24平方米为基准,每差1平方米补助268元。淹没线上和淹没线下、库区内和库区外同时有房的打总算帐。 第四条 享受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的移民必须主动配合移民搬迁工作,按要求完成搬迁任务。拒绝搬迁、拖延搬迁、延期建房的,取消其移民建房困难补助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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