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竹山县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作者:11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
竹政办发[2008]114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竹山县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庄和集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移民建房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范围内从事移民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村镇移民建房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移民建房管理,是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接受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村镇移民建设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在各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安全联络员,负责移民建房建筑施工的巡查、监管。质量安全联络员应及时对移民自建住房建设地基基础、房屋结构等重点部位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级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开展村镇移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宣传村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和个人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切实保障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村镇移民建房 第五条 移民自建三层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均属限额以上工程,各乡镇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其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统一报县建设局审批,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纳入质量监督程序。 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核发规划许可手续(一书一证)和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 村镇移民建房应取得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限额以下项目由乡镇提供农民建房图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 第七条 村镇移民建房在开工前,建设方须向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划批准文件(限额以上的另需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标准图; (三)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与有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签订的建房合同; 第八条 村镇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由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县国土资源部门驻乡镇机构派员到现场放线定位。 第九条 限额以上的自建房应符合以下质量安全规定: (一)开工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场地进行必要的勘察,为工程的基础设计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四)自行委托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 限额以下自建房在申请建房宅基地时,建设方应与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签定建房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依照建房服务协议对其工程实施管理,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配套的基础形式,或者联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十条 限额以下的移民自建房,县建设局主要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三章 村镇建设个体建筑工匠和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应加强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培训村镇建筑工匠,发放个体建筑工匠证书。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包村镇移民建筑工程仅限于三层(含三层)以下房屋、设施的建设,不得承建未经许可的加层、改建、扩建或维修等建筑工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从事移民住房建筑活动的个体建筑工匠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对所建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制度。村镇个体建筑工匠承接业务后到所在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登记,同一工匠同时承接工程以两处为限。村镇移民建房完工验收合格后,村镇建筑工匠应到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方可再承接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自觉抵制村镇建筑市场出现的随意压价、违法建房、违规施工等行为,保证村镇移民建房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承建方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质量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六条 承建方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承建方支付,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之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移民个人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乡镇、村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间接责任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村镇移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建房移民和个体建筑工匠按照《竹山县农民建房施工指南》组织施工,建立移民建房购买合格建筑材料备案制度和材料检验检测制度。 第十八条 县建设局组成质量安全检查组,对限额以下移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村镇移民建房中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下发《村镇农民建房存在问题告知书》,告知移民建房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负责督促移民或承建方进行整改。 (二)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及时制止,并立即转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城镇建设监察大队对移民建房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乡镇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联络员的报告,立案查处无规划许可、无证件施工、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遵照《行政处罚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阻碍移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民住宅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竹山县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竹山县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竹山信息录入:网站管理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 |
|
上一篇竹山信息: 关于印发《竹山县城镇居民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下一篇竹山信息: 关于印发《竹山县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