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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竹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1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竹政办发[2008]117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竹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移民政策兑现、移民资金安全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7]1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政府对全县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后扶项目计划的移民村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以水库移民村(行政村)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行政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移民局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后扶项目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移民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   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   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按要求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移民局核准,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核准,报市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审核。
  第九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移民局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十二条   县移民局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商县财政局确定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市移民局审查,最后报省移民局审核。
  县移民局负责将省、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县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移民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七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八条   后扶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等级、行业规范、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制度。县移民局将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后扶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到竣工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并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支出的原始票据和决算情况报县移民局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项目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财政局实行“县级报帐”,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报帐手续审查合格后,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或建设单位。
  (一)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承包合同约定,分批进行拨款。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预付30%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完工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
  (三)直接扶持到移民户的项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二十条   县移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扶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县移民局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不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后扶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缓拨或停拨后扶项目计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规定,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后扶项目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其责任。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项目资金的,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在移民网站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村项目年度计划在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张榜公布,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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