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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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2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
竹政发[2008]2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县范围内执行的《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省取消和正式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执行部门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收取;收取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乱收费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物价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和“搭车”收费的,除责成收费单位全额清退乱收费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竹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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