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知识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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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
1、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何在? 答: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意义深远。第一、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启动器。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难点问题。我省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突出的是农民收入没有明显提高,农民负担反而不断加重。这次中央作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就是要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来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得到有效的激活,启动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第二、农村税费改革是实践“三个代表”、缓解干群关系的现实选择。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减下来了,农村的分配关系理顺了,基层干部就从过去的收钱催款中解脱出来,能有更多的精力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干群关系就能得到有效改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维护农民利益最实在、最根本的措施。第三、农村税费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的强大动力。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旨在减负,重在配套。配套改革就是要精简机构,压缩冗员,大幅度压减财政开支,革上层建筑的命。上层建筑不改革,平民负担减不下来,减下来了也不能保证不反弹。机构不减,人在事在,政府职能不调整,就适应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 2、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项目中哪些属于合法负担?哪些属不合法负担? 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合法负担项目包括:(1)依法缴纳的有关税收。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应缴纳农业税;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农业特产税;具有牲畜屠宰行为的,应缴纳屠宰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等。(2)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定购任务。(3)依法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民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规定审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建立的 政府性基金。 农民的不合法负担主要表现为:违法收取的农村税收,比如按人头、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 超过限额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超过限额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及强行以资代劳;未按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集资之外的其他政府性集资;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进行的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实行的罚款等。 3、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 “减轻、规范、稳定”。所谓减轻,就是合理研究农民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分配方法。所谓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 按照这个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这是这次改革的首要目标。二是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在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 轻、不反弹的基础上,注意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 运转。三是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四是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推进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政府公共支出等各项配 套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取得成功。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两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 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 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简单地说,就是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4、农村税费改革的“六字”方针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减轻、规范、稳定”六个字,即通常所说的“六字”方针。 所谓减轻,就是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第一位目标,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改革的关键所在。农村税费改革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不仅要算收支平衡账,更要算农民负担账。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决不能把以前的不合理负担合法化。如果把过去的集资、摊派和各种不合理收费都纳入新的负担范围,变为正税或者附加再向农民征收,改革就走偏了方向。朱总理指出:“要改就要减轻农民负担;换汤不换药,还不如不改”。 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这是将农村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遏制向农民乱收费的制度保 障。长期以来,农民负担减不下来,或减下来了又反弹,其重要原因就是税费制度不规范,部门和地方都可以随意向农民伸手。实行税费改革后,农民照章纳税,政府依法收税, “桥归桥,路归路”,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都有了明确的界定,再也不能巧立名目乱收费。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核定的常年产量依照税率征税,一定几年不变,使农民对收入有明确的预期,财政收入有稳定的来源。征收办法简便易行,缴多少,如何缴,干部和群众心里都有一本明白账。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办法透明度高,有利于干群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 所谓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也就是说,不仅是税赋制度要长期稳定,不能朝令夕改,而且农民负担总水平也要保持长期稳定,不能随意增加。建国以来,我国的农业税就是坚持轻税原则,长期稳定,增产不增税。税收总额是1958年确定的,1961年作了调减,此后一直没有变过。20世纪60年代中期,曾有同志提出要增加农业税,当时周总理就说: “我们今天记录在案,我活着的时候,你们不能增加农业税负担,将来我死了以后,你们也不能打农民的主意。”中央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主要是想让农民休养生息,使农业加快发展。应当看到,农村达到小康,农民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农业实现现代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为艰巨的任务。因此,轻徭薄赋,让农民休养生息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5、为什么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 答: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在当前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只有减轻农民负担,才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农民有能力进一步增加投入、发展生产,才能真正促进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当前农产品供给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和地区性过剩,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下跌,对农民收入影响很大。由于整个国民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时期,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难度增大,农民从二、三产业得到的收入也受到影响。为了促进农民增收,必须突出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三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稳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国情。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要稳定,就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必须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首要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6、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计税要素有哪些,实际中如何掌握? 答:税率经中央批准确定后,农业税计税要素有三个,即计税面积、计税产量和计税价格。这三个要素是测算到户的基础。关于计税面积,要严格按第二轮承包到户的面积不变,这个问题很复杂:首先土地有个习惯亩和标准亩的问题,山区还有个可耕地、基本耕地问题,不少地方还有过去称之为“补纲”田的问题,户与户、平原与平原、平原与山区之间土地面积怎么合理确定,都要认真研究;其次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劳动力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有的土地转包了多次,容易出现“有田无税” 和“有税无田”的问题;第三,实际占压土地、损耗土 地很多,有的补办了占用土地的法律手续,有的没办;第四,从七十年代以来改田、造田,扩大的相当部分面积,没有负担税赋。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理顺。一是要理顺承包关系,确定承包者和纳税人;二是要理顺法律上的土地征用关系;三是要理顺有税无田、有田无税的关系;四是理顺土地级差关系。关于计税产量,要以1994—1998年五年产量的平均数为常年产量测算。关于计税价格,我省定为1.1元/公斤,这个价格是按国家的保护价确定的。 7、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国家对水利设施建设、公路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基本建设项目投入方面有何规定? 答;2001年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的资金投入。凡属于沿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 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 中型水利基础设施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应按照 “谁建设、谁拿钱”的量力而行的原则,不留投资缺口。属于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也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的原则,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8、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根据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进行及时调整。二是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4一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 9、什么是农业税计税土地? 答:农业税计税土地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该计征农业税的土地。计税土地一般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薯类作物的土地;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以及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等。按规定,属于减免优待范围内的土地除外。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一旦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有关部门要建立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10、什么是第一轮土地承包?什么是第二轮土地承包? 答:自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经历了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干和定额计酬、由包干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三个阶段,从而完成了根本性的转变。《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地方签订了较为完善的承包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承包期真正达到15年的比较少。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 变”。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 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94%左右的村组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绝大多数地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签发到户。 I1、新的农业税的计税土地为什么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 答:计税土地是征收农业税的基础,其确定是否 合理,直接关系到农业税税额的合理与否。目前土地面积主要有几套数据:一是国土部门的航测面积;二 是50年代农税部门的计税面积;三是政府与农民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由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农民与当地政府在签订长期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中共同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与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基本一致,而且农民交纳农 业税一直以实际经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因此,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 (含机动地)作为依据,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比较合理。同时,对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以切实 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现象。农税部门要建立计税土地档案,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 12、国家对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国家对进行农户承包地(指耕地、果园和鱼塘)使用权流转工作规定如下:第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第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用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13、什么是农业税常年产量?常年产量是如何评定的? 答: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所谓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气候、风向、阳光等条件。所谓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耗费的劳力、畜力、肥料、种子和机械能力以及耕作技术水平等。 所谓种植习惯,是指在自然条件和一般经营情况下种植农作物的次数和品种。常年产量确定以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变更,作为计征农业税的依据,所以又叫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按这次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一般是以农作物前5年的实际产量的平均数作为依据。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办法核定。这样基本上考虑了各种年景的不同情况。常年产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既体现了对农业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也有利于简化农业税征管手续。 14、为什么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要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 答:现行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是1958年确定的。40多年来,随着农业投入的不断增大,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农作物产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重新进行核定。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有利于消除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年度之间的产量差异,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的实际水平。 15、为什么要强调农业税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答:我国农业税实行稳定负担政策,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农业税的征收总额不变,增产不增税,以利于农民休养生息,增加农业投入,发展农业生产。新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反映一个时期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在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要稳定农业税负担,就必须要求计税常年产量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持久地实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 16、农村税费改革中,如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 答: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中发 (2000)7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同时,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注意解决好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在具体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的过程中,要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办法,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坚决杜绝为增加税费收入,采取高估常年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同时,也要防止采取简单确定减负比例,倒算农业税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税率等不规范的做法。 17、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为什么强调要向农民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 答: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是决定农业税高低的两个重要因素。这两个要素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农民负担合理与否。要保证核定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符合实际,体现农业税合理负担的政策。强调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要与农民见面并得到农民认可,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具体体 现。同时,只有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得到农民认可,广大农户有了知情权,才能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8、新的农业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政策。现行农业税15.5%的平均税率,是1958年确定的。以后随着农作物实际产量不断增加,计税产量基本未变,农业税实际负担水平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平均仅为2.5%左右。这次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首先考 虑的是减轻农民现有税费负担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其次是兼顾乡镇政府必需的开支。在这个原则下,结合调整农作物计税常年产量,确定农业税税率和新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新的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7%。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改革绝不是把目前所有对农民的收费都转为税收,即使合理的收费也不是全部纳入税收,而是“桥归桥,路归路”,该取消的坚决取消。根据有关数据测算,按照目前这个税率,改革前后相比,农民负担将能够明显减轻。 19、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形式有什么规定? 答:农业税征收形式有两种:一是征实,二是折征代金。《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对于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其他农产品或者现金。长期以来,农业税一直采取征收实物为主的办法。1985年以来,国家实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取消了粮食定购制度,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即保留农业税的粮食任务,不改变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计算本位的特征,统一按政府规定价格,将农业税的实物任务折合现金征收。但对需要征收粮食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仍可征实。鄂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 20、如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 答: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的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是关系农业税收入和农民负担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定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高,将会增加农民的税收负担,影响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效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如果明显偏低,将会减少税收收入,地方财政可能难以承受。我省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计税价格为1.1元/公斤。 21、农业税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 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农村税费改革中,对农业特产税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解决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按人或按地平均摊派征收农业特产税、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做到依法据实征收,中央7号文件、国务院5号和鄂发[2002] 10号文件规定,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 的征收办法,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二是调整农业特产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 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三是简化征收办法。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农业税。 23、农业特产税的纳税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一般来说,对实行查实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后的当天;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产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天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24、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 答:财政部门是我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具体负责依法核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税款,确定纳税期限,决定减免税,管理税票,决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具体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立案调查、审批决定、组织实施和实际执行,由县级征收机关负责,严禁税费混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时“搭车”征收其他任何税费。 25、农村税费改革中,对村提留是如何改革的? 答:按照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村提留的做法。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三项费用(简称村级三项费用),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比例,均不得超过其正税的20%。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如架桥修路、困难户补助等)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主要用于保证村级三项费用的开支需要,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税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 26、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答: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是农业税特定的征收形式。中发[2000)7号文件中关于采取农业税附加的方式筹集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业特产税。鉴于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和非集中产区情况差别较大,有些地区针对不同的农作物,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如果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能够满足村级三项费用支出需要,不应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确定对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附加比例为正税的20%。 27、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怎样履行纳税义务?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依法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是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增强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按照纳税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自觉地向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28、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如何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的开支需要? 答:按照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主要采取征收农业税附加的办法,保证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安徽等地的试点实践表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存在一定的开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减少村级开支。目前,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一种解决办法是:农业税及其附加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税率不超过 7%和附加比例不超过20%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还有一种解决办法是: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这两种解决办法都来源于实践。具体采取哪 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规定采取第一种方式。 29,、在村级范围内进行“一事一议”时如何防止 “有事乱议”和“有事难议”? 答: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情况看,对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防止出现“有事乱议” 和“有事难议”两种倾向。为了防止“有事乱议”, 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议事范围,制定上限控制标准。二是要坚持按程序办事。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村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为了防止“有事难议”,一是要搞好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短期内完不成的,不要急于求成。对于筹资筹劳任务较重的事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是要广泛地宣传发 动。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充分征求大家的意见。对少数暂时有不同意见的,要反复做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三是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对议事过程进行监督,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上级审计,取得村民的信任,真正做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管”。四是加强筹资管理。对筹集的资金,要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为下一次更好地议事奠定基础。 30、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哪些税费项目?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项目主要有:一是依法缴纳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其总体负担不超过农业税常年产量的8.4%;从事种植或养殖应税农业特产品并取得收入的,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二是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村级筹资筹劳坚持“一事一议、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具体负担数额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三是国家批准的特定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中小学生杂费、结婚证书工本费等。四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的经营性收费。如水费、电费、邮电资费、农机服务费等。 3l、农村税费改革后,如何解决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不均衡问题? 答: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主要采取地税人费的办法;改革后主要根据农民承包土地上生产的农作物产量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占有率和农村不同从业人员收入差异悬殊,改革后难免会出现农户之间以及农村不同从业人员之间负担不均衡问题,有的地方这一问题还会比较突出,需要各地在改革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目前,均衡负担主要处理好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原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负担,实行以工补农,不能将负担转嫁给农民。二是对承包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要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适当减轻他们税费负担,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四是国有农场、林场应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按照稳定并适当减轻现有负担水平的原则,合理核定其农业税适用税率和税额。农业税税率按照改革前的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 32、如何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答: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一是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哪些事可以议,哪些事不能议,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要制定合理的上限控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村内 “一事一议”筹资的上限控制标准为每年最高不超过 15元。三是明确议事规程。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 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对村级“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的使用,要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监督管理。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防止村级集体资金被截留、平调和挪用。 33、农村税费改革后,如何加强对农业生产服务等农村经营性收费的管理? 答:一是对农村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专门面向农业的农机作业、农机租赁、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的服务收费。二是坚决禁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不得乱加价或搭车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三是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将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性收费项目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要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确定。进—步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四是加强检查监督。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34、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应注意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答: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工作,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扎实地推进。从各地改革实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需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有:(1)调查确定。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各地在推行改革之前,必须深入凋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2)数据测算。对改革前农民实际承担的税费项目、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各项事业支出等基本数据要反复测算,做到公正、客观。(3)健全机构。各级都要建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财政、农业、税务、物价、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4)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要严格按照中央改革的政策,以及“减轻、规范、稳定”的指导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同时对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农业税征收管理、村内一事一议等要制定专门的配套措施和办法。(5)宣传培 训。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公开信、宣传栏等多 种形式,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争取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同时要层层进行干部培训,使他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央的改革政策精神。(6)督促检查。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派出督查组,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5、如何做好与改革有关的数据测算工作? 答:农村税费改革中对有关数据的测算,是一项十分重要又非常复杂的基础性工作。不仅关系到改革的实际效果,关系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而且影响到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影响到党委和政府的决策。这项工作对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需要认真测算的数据主要包括:改革前农民实际承担的税费项目、计税土地、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各项事业支出,以及改革后农民负担水平、县乡收支缺口等。税费项目要认真甄别,据实认定,决不能把不合理的税费合法化;计税土地要坚持以第二轮承包面积为主要依据;常年产量要以1998年前5年的平均产量确定;计税价格要以粮食市场价与保护价的平均数为依据;各项事业支出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事业的发展;农民负担水平 既要体现明显减轻,又要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县乡收支缺口要依据改革后收入和支出变化实事求是地进行测算,不得虚报瞒报。 36、农村税费改革需要做好哪些相关配套改革? 答: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关键是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相关配套改革政策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延伸和扩展,而且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必须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需要同时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是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目前,县乡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支出膨胀。只有乡镇机构精简了,支出压下来了,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二是要精简和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是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中央、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 四是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再向农民开乱收费的口子,保证农民负担不反弹,巩固改革成果。 五是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减少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 六是抓紧修订和制定包括《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税费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县税改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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