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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城镇居民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2008-8-7)
作者:信息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竹政办发[2008]113号


竹山县城镇居民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竹山、生态竹山、宜居竹山”的目标,加强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统筹和指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8号);
(三)《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22号);
(四)《竹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五)《竹山县城市总体规划》;
(六)《竹山县统计年鉴》。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城市规划区范围一致,即竹山县城区,规划建设区东起杉沟,西至潘口龙王沟大桥,北至北星河桥以下,南至霍河二级电站(包括霍河水库风景区),面积15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及规划说明书。

第二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

第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目的,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规划目标:合理布局居住用地,优化城市居住用地结构;形成居住结构等级分明的居住体系;控制年度住宅建设总量和与市民需求相适应的户型面积比例,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制度。

第三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九条 县城住房现状。根据我县2006年住房调查,截止2005年底,县城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45.734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26.26平方米。目前低收入家庭2047户,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790户(城关镇),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1214户,无房户524户,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非常强烈。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竹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年县城常住总人口9万人,考虑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因素,2012年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将达到10万人,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规划期内,城区住房总需求为154.27万平方米。
根据我县制定的住房建设战略,计划在“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县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由于我县计划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货币补助,应适当缩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缩小部分由政府补贴、市场供应,最终确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142.27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房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58万套,总建筑面积154.27万平方米。
(一)建设商品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142.27万平方米。
(二)建设政策性住房180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一)中部组团建设政策性住房1400套,建筑面积92400平方米;商品住房7944套,建筑面积832200平方米。
(二)南、西部组团建设政策性住房400套,建筑面积27600平方米;商品住房6056万套,建筑面积590500平方米。其中,西部组团建设3636套,建筑面积354300平方米;南部组团建设2420套,建筑面积236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一)廉租住房保障县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县城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新建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34.96公顷,提供住房面积45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44.04公顷,提供住房面积97.27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500套,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245套,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5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主要是城南小区及桥东拆迁安置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20套,建筑面积0.6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科技苑小区及供销社小区组团中配套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11.8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9%。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2567套,建筑面积24.9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1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套,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建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主要在城南小区、明珠小区等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19.4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3030套,建筑面积31.0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85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5套,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4.26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1年,建设商品住房3367套,建筑面积34.51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10套,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0套,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4.26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2%。
2012年,建设商品住房3536套,建筑面积36.98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50套,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90套,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60套,建筑面积0.8万平方米。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28.99万平方米,占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72.3%。
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县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遵循以下方针:
(一)将纵横大道、明清大道沿线等地段和潘口乡集镇等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地段。规划期内,应继续对此地段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为缓解县城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应在城市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三)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发展。对旧城改造和新城开发项目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进行配套建设。

第五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盘活闲置土地;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中心区外转移。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县城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85.7公顷(含存量土地44.0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79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6.7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新供应的79公顷商品住房用地中55.3公顷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二)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6.7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4.46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2.24公顷。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一)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中,城西新增住房用地5.76公顷,潘口新增住房用地6.9公顷,莲花新增住房用地2.4公顷,南门新增住房用地4.18公顷,悬鼓洲新增住房用地5.0公顷,老城区盘活住房用地40.69公顷,明清新增住房用地14.07公顷。
(二)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南部组团0.88公顷,中部组团2.24公顷,西部组团1.3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南部组团0.45公顷,中部组团1.11公顷,西部组团0.68公顷。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需用地9.09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2公顷(盘活存量8.2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89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0.5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33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土地供应量6.63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2.9%。
2009年,需用地14.92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3.8公顷(新供应住宅用地4.15公顷,盘活存量9.65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12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0.67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45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10.78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2.2%。
2010年,需用地18.7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7.3公顷(新供应住宅用地10.83公顷,盘活存量6.47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40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0.84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56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13.51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2.2%。
2011年,需用地20.76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9.2公顷(新供应住宅用地9.78公顷,盘活存量9.42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56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1.11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45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15.0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2.2%。
2012年,需用地22.23公顷,其中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0.5公顷(新供应住宅用地10.2公顷,盘活存量10.3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73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1.28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0.45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16.08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72.3%。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我县廉租住房采用货币补助和住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实施措施。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措施
1、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
3、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5、经济适用住房只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6、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7、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8、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年度开发计划。
2008—2012年,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分别为142.27万平方米、8.0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总量为12万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规划期内,应按照县城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等级消费。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二)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县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章 县城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和风格

第二十六条 县城住宅建筑空间布局。
(一)县城用地划分为三个组团:西部组团、中部组团和南部组团。
(二)县城根据城市的形态和人口分布情况,将中心城区的居住用地划分为“一主两副”的居住结构等级体系(“一主”即由纵横大道、人民路、南关、北大街和城西村组成的中部组团的主居住中心。“两副”即为南部组团和西部组团。其中,西部组团包括现有明清村北部、潘口乡集镇和悬鼓洲村,南部组团包括桥东村、南门村和莲花村)。
(三)住宅标准和住宅设计要体现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的住宅需求。
(四)住宅建设位置应方便生活,居住环境安静、安全、优美、舒适。
第二十七条 县城住宅建筑风格。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同用地功能布局,县城住宅建筑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分整治区和新建区建设。
(一)整治区: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具有竹山特色的现代建筑风格为主,因地制宜,居住用地结合商贸设施规划和旧区改造进行调整,形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规模适宜的居住小区。
(二)新建区:结合我县特点,对山体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强调地方特色,注重与现代建筑风格结合,要求建筑色彩充满生机,依山就势突出园林城市的特色,同时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创造区域景观特色建筑风格和自由建筑布局。

第八章 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及措施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发挥城市规划对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科学引导作用。
(一)遵循“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快推进近期建设地区和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导资源集约利用的功能。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通过改进城市规划,强化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的调控,及时、合理安排商品房供应结构,引导增加中低档和中小户型住宅的开发与供应;通过合理安排近期建设时序,有效控制城镇拆迁规模。
(三)切实加强对“十一五”各专业规划编制的指导,使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一)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建立、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挂牌出让。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三十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一)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县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县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县年度土地出让金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低息贷款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规建设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县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工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县城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县城土地储备制度和管理,加强对土地开发市场的监管和对闲置土地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二)深化完善土地利用与管制措施。强化规划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三)研究划定城市非建设区和城市开发储备区,严格控制不能开发的地区违规建房,研究制定规划控制标准和管理措施。近期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减少对高价商品住宅项目的土地供应。
第三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相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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