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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8-4)
作者:信息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竹政办发[2008]106号


竹山县生猪定点屠宰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净化我县猪肉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生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加强联合执法,规范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市场,确保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猪肉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宾馆、饭店、集体餐饮等用肉单位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8月1日—19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提高人民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科学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生猪屠宰企业和经营者座谈,集中学习《条例》,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8年8月20日—11月30日)。组织县公安、卫生、畜牧、商务、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督促各商场、超市和个体猪肉经营者将生猪送入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在实行定点屠宰初期,对拒不执行定点屠宰规定、坚持非法屠宰生猪的经营者,加强教育引导。对经多次教育引导仍拒不执行定点屠宰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没收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坚决取缔城乡结合部私屠乱宰窝点,依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禁止其进入市场扰乱经营秩序。对劝阻无效者,没收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9年2月1日)。县公安、卫生、畜牧、商务、工商等部门结合市场旺季供需形势,不定期检查,重点监管城乡结合部流动板车经营者,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巩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成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部门职责
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清理取缔私屠滥宰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监管。
县畜牧局: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取消非定点屠宰经营者的检疫检验活动,杜绝检疫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滥宰肉品进入市场,确保城镇肉品上市检疫率达到100%。
县工商局:建立流通环节猪肉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取缔无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杜绝章、证不全的肉品上市交易,严厉打击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有害物质脱毛肉上市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商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县卫生局: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生猪屠宰、销售实施卫生检查监督,吊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卫生许可证。建立加工环节的索证索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宾馆、饭店、集体食堂、加工销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从严查处购进非定点屠宰肉品等违法行为。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顿。从县商务局抽调4人,县公安局、畜牧局、工商局各抽调2人,县卫生局抽调1人,组成联合执法队,对生猪定点屠宰实施联合执法。整顿流通领域的非定点屠宰的猪肉产品,重点打击并坚决取缔城乡结合部和以县城及重点乡镇为销售市场的私屠滥宰窝点,彻底摧毁屡禁不止、社会危害大的黑窝点。对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不法行为要立案侦破,快办快结,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建立生猪屠宰管理长效机制。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活动,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中的职责。县畜牧局对生猪养殖环节依法进行防疫监管,保证进入流通的生猪都有防疫标识。县商务局依照《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生猪来源、生猪产品去向登记台帐,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肉品检验操作规程加工和检验,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合格。县卫生局、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流通环节、加工消费环节进行监管,形成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各环节监管链条,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四)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新闻办和电视台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成效和动向。县商务局、畜牧局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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