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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信息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2

 


竹政办发[2008]122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9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8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9月——2008年9月):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普查人员培训,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调查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12月):实地开展文物调查,确保全县254个行政村野外调查率达到100%,自然村野外调查率达到95%。调查区域覆盖所有村庄、街巷、荒野、山谷、河床、湖岸。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及时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普查数据、资料和进展情况。
(三)验收评估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对全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研究,评估普查文物的价值,选择一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为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规范要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编制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普查成果,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成立“竹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体局办公,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村、组干部为成员的第三次文物普查服务小分队,协助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调查组完成辖区文物普查工作,协调解决调查组的交通、食宿、向导等事宜。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乡镇要于2008年9月20日以前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辖区内各文物点的基本情况,填报《竹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调查表》,电子邮箱:
syzswhg@163.com
附:1、竹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调查表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二○○八年九月五日
竹山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调查表

填报单位:      乡(镇)        填报时间:2008年  月  日

 名 称    地   点  现状保存情况   联系人、电话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六类,每类包括若干子类。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古遗址
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
二、古墓葬
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
三、古建筑
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
四、石窟寺及石刻
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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