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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8-5-8)
作者:信息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竹政发[2008]15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竹山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走一主三化之路,建生态水电大县”总体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二、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三、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长碰头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由县长临机处理,需报告上级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立即报告。
五、县长或经授权的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六、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处理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主管本部门的工作。
九、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机制。
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议案和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地方、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四、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要按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参加法律学习和培训,定期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定期组织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带头遵守各项制度,领导、督促、支持严格依法办事。
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权限,把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实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整顿执法队伍,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新法培训、年度培训、岗前培训、晋升培训等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严明执法纪律,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五、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推行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责任赔偿制。把依法行政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拓宽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体系健全、组织严密、范围广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网络体系。
六、强化执法监督,防止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落实层级监督,发挥社会民主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等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查、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八、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一、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及网络舆情,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五、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处置突发群体上访事件。
六、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一、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副县长、县长助理的工作与所分管部门的工作责任目标和廉政建设挂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和电视电话会议制度。
二、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扩大范围时,通知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受双重领导的部门负责人和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时才能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局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县政府研究室、法制办、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县政府颁发和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
(五)分析全县经济形势,通报主要情况,讨论并安排县政府阶段性工作。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在一个月征求一次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分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涉及其他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的工作可以共同召集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六、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周工作情况,安排下周工作,研究解决一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县长碰头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
七、电视电话会议根据上级通知和决定召开会议机关要求,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参会人员、注意事项,原则上县长参加的会议,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参会。
八、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搜集并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每月初,县政府办公室各位副主任向联系的县政府领导征求意见,搜集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或按照县政府领导意见,对其分管的部门进行摸底,整理并征求联系县政府领导意见后,交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请求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附上汇报材料、有关单位会商意见等内容。汇报材料要主题鲜明,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必要时要拟订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和乡镇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县政府领导同志和联系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县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不上会,主办单位会前未与相关单位、乡镇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汇总的议题及汇报材料的准备情况,按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合理编排会议议题,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上不超过4个。
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上会后,主办部门要根据协调情况明确主汇报单位,汇报材料经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按统一要求印制。汇报和发言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其它与会人员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议审批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会议通知一般采取书面方式,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会议通知于会前送达县长、副县长 、人武部部长、县长助理、主任。
九、县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涉及全局性工作和综合性重要议题的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涉及局部单项工作的会议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十、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和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向县长请假。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和乡镇人员必须是县政府组成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乡镇主要负责同志,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副职或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按时上报与会人员名单,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会的,必须向县长、常务副县长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一位负责同志参会。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准迟到、早退,并严格履行会议签到手续;需在会议上发言、汇报或作情况说明的,在会前按要求做好准备。对于无故不参加会议和迟到、早退的,经县政府办公室核实后,单位负责人要写出书面说明或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干部绩效考核中扣分。
十一、县政府办公室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的起草并送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签。
十二、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涉及重要敏感内容的须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发通稿。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按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查。
十三、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或跨部门工作的,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到会讲话;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县长讲话。如果县长、副县长根据会议内容认为确需到会讲话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其讲话稿由部门代拟,并在召开会议一周前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查。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请乡镇长参加,确需乡镇长参加的,须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
十四、县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县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讲话控制在1.2万字左右,不得突破1.5万字;全县综合性会议讲话控制在1万字左右,不得突破1.2万字;专业会议和部门会议讲话控制在0.8万字左右,不得突破1万字;会议交流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一、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二、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规范化、程序化和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县政府领导在审批公文时,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具体,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审批公文应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责成部门处理。
四、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署。
五、各乡镇、各部门凡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代拟的公文必须由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后交县政府办公室,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同意并签署意见,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值班副主任签署同意行文意见后方可进入办文程序。
六、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值班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提请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三、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七、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执行规范县政府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的意见。拟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上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拟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分别由县外事侨务接待办、台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同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根据县委办公室意见,提出县政府出席领导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县政府领导离竹出席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其他县(市、区)举办的重要公务活动,按活动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商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活动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参加活动的领导审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乡镇、各部门及各有关方面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呈送邀请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活动,县政府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八、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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