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政办发[2008]2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潘口水电站征占用土地补偿实施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管理办法》、《潘口水电站特困移民安置补助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房屋装修补偿办法》、《潘口水电站农村移民分散安置水电补助办法》、《竹山县移民养老保险安置办法》、《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潘口水电站征占用土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潘口水电站施工占地区、县内淹没区、影响区、安置区和集镇迁建区的土地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征占用、淹没、影响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陡坡地、河滩地和林地。 第四条 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征占用、淹没、影响的土地数量,以实物指标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际使用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土地指标由设计部门、项目业主和县、乡(镇)政府复核并确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土地数量和类型。
第二章 耕园地的使用与补偿
第一节 征占用耕园地分解
第六条 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征占用、淹没、影响的耕园地,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设计部门按照图斑面积复核确认到乡(镇)、到村,由乡(镇)、村依据二轮土地延包合同分解到组、到户,公示无误后,县、乡(镇)分户建立电子档案或文字档案。 第七条 村、组分解到户的耕园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分解到村的总面积。
第二节 征占用耕园地补偿
第八条 乡(镇)、村依据耕园地淹没数量,分村分组计算生产安置人口,确定到户到人。 第九条 对有土安置的生产安置对象,以地还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规定的标准调整落实生产用地。 第十条 移民选择在安置点外采取分散自主安置、出县外迁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安置的,经审批且在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按耕园地数量、地类、标准将生产安置费兑现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生产安置标准调整落实生产用地。 第十一条 属生产安置的移民进行有土安置的,禁止将安置补助费直接兑现给移民。安置地乡(镇)、村必须将土地按生产安置标准足额落实到户,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兑现到供地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属生产安置的移民选择无土安置的,经审批同意且在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后,由迁出地乡(镇)移民机构将生产安置费兑现到户。
第三节 耕园地调整
第十三条 对安置移民的耕园地,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采取流转、调整、发包、开发整理等方式落实到户。 第十四条 流转耕园地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移民与村民协商,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移民的一种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全市统一补偿单价为准。 第十五条 移民与村民应对流转的土地面积、类型、地点、等级、期限、用途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有关内容订立书面合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备案后,安置地乡(镇)移民工作站据此办理补偿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调整耕园地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移民与村民打总算帐,统一调整分配耕地,对生产安置对象进行有土安置。 第十七条 调整分配耕园地应经安置地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县级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安置地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整分配耕园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移民人数,签定安置协议。依据《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移民安置任务,移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移民人数、安置地点,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村订立安置协议。 (二)制定耕园地调整方案。包括土地来源、人均面积、调整方式、时间等,以组为单位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三)实施耕园地调整方案。包括组建工作专班,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分户落实耕园地。 (四)完善手续。耕园地调整到位后,在3个月内由安置地村委会与农户(包括移民户)重新订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重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截止期限不得超过2028年9月30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发包机动地,对移民进行有土安置。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发包的机动地包括: (一)二轮土地延包后村委会按耕地总面积5%以内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且手续齐备的承包地; (三)死亡绝户的耕地; (四)土地开垦或整理等方式增加的耕地; (五)原承包方已招工转干的耕地; (六)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中心城区登记落户的迁出户的耕地; (七)出嫁或入赘到非安置地且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村民的承包地; (八)对无力经营的耕地、全家外迁或外出务工但户口仍在当地的村民的耕地、村民自行转让的耕地以及其它形式的耕地,凡经乡(镇)、村级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收回的耕园地。 (九)其它依法应予收回的耕地。 第二十二条 对调整安置移民的耕地进行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荒山荒地和未利用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纳入土地调整范畴,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土地容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有土安置。 第二十五条 开发整理的耕园地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村验收合格后,比照同类耕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移民与当地村民应享受同等质量的土地,禁止将劣质土地安置给移民。 第二十七条 移民搬迁后,淹没线以上承包经营的耕园地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林地和山塘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归承包林地的移民。 移民获得补偿后,不再进行林地安置。 第三十条 乡(镇)、村应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移民及时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按库底清理的要求对淹没线以下的林木自行砍伐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国家补助或纳入补助范围的退耕还林地,已确权为林地的,按林地处理。 第三十二条 淹没线以上的林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已验收核实的山塘,根据山塘占地面积按50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山塘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归村集体;属于村民承包经营的,补偿费用的62.5%(3125元/亩)归村民,37.5%(1875元/亩)归村集体。 山塘的所有人与承包人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农业三场移民搬迁安置由县农业局负责,比照移民安置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口水电站移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潘口水电站移民房屋建设、补偿行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动迁移民安置建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珍惜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四条 移民建房按照“适当集中、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规划居民点,支持多户一基建房。
第二章 宅基地的标准与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调整或征用安排给移民用于建房的土地。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参与分配,每户移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移民出租、出售、赠予房屋或宅基地后,不得再次申请分配宅基地。 第六条 宅基地数量以户数、人口为基础,由迁出地乡(镇)、村核算后,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 需要征用的宅基地数量,经审查确认后,以村为单位分户建立档案。 第七条 宅基地面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下列标准分户确定: 农村移民宅基地:3人以下(含3人)的户型,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40平方米。4人以上的户型,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4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集镇移民宅基地:3人以下(含3人)的户型,每户不超过85平方米;4人以上的户型,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第八条 宅基地根据可研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到安置地乡(镇)、村、组,再由移民采取协商或抽签的方式分配到户。 第九条 鼓励移民及时签订安置协议,落实安置地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签订协议顺序选择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外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宅基地。 第十条 对临街或有商业利用价值地段的宅基地,可优先安排给原集镇所在地临街地段的移民。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宅基地的调整,以村、组为单位与生产用地调整同时进行;集镇随迁居民宅基地的调整,与集镇迁建用地征用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宅基地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执行。占用耕地毁青苗的,同时补偿青苗费,青苗费比照施工区临时用地标准执行,即水田520元/亩,旱地388元/亩,陡坡地233元/亩,河滩地310元/亩;未毁青苗的,不补偿青苗费。 青苗费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兑现给村民。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搬迁人口,按照690元/人的标准,将宅基地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宅基地征地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费用由移民自理。 第十四条 集镇移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屋,在宅基地分配到户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移民建房以分散自主建设为主,在自愿基础上,鼓励统一定点自建、集中建房、联合建房或购买闲置房等方式复建。 第十六条 集镇移民自建房屋的地点、层高、建筑风格必须符合集镇总体规划,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 第十七条 宅基地平整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执行。
第三章 分户、立户与合户
第十八条 移民分户、立户、合户应与移民资格确认和实物核查等工作同步进行,以核实公示的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物指标复核后到实际动迁前,新立户的移民宅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移民自理。 第二十条 一方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有子女的夫妇(含丧偶、离异),鼓励与子女家庭合户。 第二十一条 五保户、鳏寡孤独移民,原则上不参与宅基地的分配,由当地政府在福利院集中安置或分散供养。 第二十二条 父母双亡或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移民,有监护人的,可与监护人合户;若监护人愿意帮助建房,可单独立户。无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福利院抚养。
第四章 移民建房帮扶
第二十三条 移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移民安置计划戴帽下达,并办理相关手续。机关、单位的迁建用地面积按集镇迁建规划核定,相关审批手续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移民建房依法减免税费。移民获得宅基地后,凭《潘口水电站水库移民补偿兑现证》自行建房,有关审批手续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按户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移民建房,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包括工本费在内的审批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移民建房的现场勘测、规划、放线等工作,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职能,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要求,不得转移为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移民建房县直部门、安置地乡(镇)、村三级帮扶制度,帮助移民解决建房实际困难。县建设部门为移民建房免费提供通用图集、施工技术导则及设计图纸;各对口包保单位、乡、村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对施工队伍资质、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把关。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钢材、水泥集中采购,按采购价在安置地定点供应。 第二十七条 扩大建筑建材供应。淹没地和安置地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建砖厂和预制构件厂,按成本对口销售;现有、在建砖厂和预制构件厂可按保本微利原则,与安置地乡(镇)、村签订定价对口销售协议。 第二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重点保证移民建房用砂需求;在主要安置地,以村为单位建砂石厂,按成本对口供应给移民建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帮助移民安居乐业。对在移民建房、购房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设置障碍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口水电站特困移民安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帮助特困移民恢复重建,促进移民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内统一安置的特困移民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移民,是指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没有能力重建新房安居的移民户,包括: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移民; (二)已列为农村低保对象且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农村移民; (三)已列为城镇低保对象且人均住房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集镇移民; (四)其它确无恢复重建能力的移民。 第四条 建立特困移民对象评定和公示制度,以村为单位,通过群众评议,分组确定特困移民户,评定结果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五条 特困移民户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村支两委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移民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复核后,报县移民指挥部批准。 第六条 按下列方式对特困移民户予以补助: (一)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实行建房特困补助; (三)乡(镇)、村建设廉租住房,供特困移民户租住; (四)县直单位对所包保的特困移民户进行重点帮扶。 第七条 设立特困移民救助资金,专用于特困移民户安置补助。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由下列经费组成: (一)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 (二)地方财政筹措的资金; (三)移民资金利息;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资金。 第八条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九条 特困移民救助资金按补助项目、标准(其补助项目和标准另行确定)一次性兑现到户。 第十条 五保户、鳏寡孤独移民不列入特困移民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福利院、敬老院统一进行生活安置,集中供养;有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司法公证后,可以随亲戚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 县直包保单位应制定特困移民帮扶方案,报县移民指挥部批准,帮助特困移民户恢复重建;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寻找就业门路,增强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特困移民户必须主动配合移民搬迁工作,按要求完成搬迁任务。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的,不能评定为特困移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口水电站移民房屋装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潘口水电站移民房屋装修补偿行为,维护移民合法利益,依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专题设计报告》和《湖北堵河潘口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补充材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装修房屋,仅指潘口水电站淹没影响的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屋,不包括木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和杂房。 第三条 房屋装修补偿按下列分类标准进行: (一)瓷砖:包括地面、墙壁上用瓷质材料进行的装修,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二)吊顶:指房屋室内顶部进行的装修,每平方米补偿18元; (三)三合板(刨离板):每平方米补偿8元; (四)纤维板:每平方米补偿5元。 第四条 壁柜、水池、灶等设施上铺设的瓷砖不列入装修补偿范围,不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装修的面积测算、类型确定与实物指标复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口水电站农村移民分散安置水电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潘口水电站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潘口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在规划安置点外分散安置到农村的移民,给予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补助。 第三条 分散安置的农村移民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设施分别按660元/人、42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从人畜饮水专项设施费和供电专项设施费中列支。 第四条 室外人畜饮水和供电补助兑现后,移民原淹没占用的室外饮水、供电设施一律不再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竹山县移民养老保险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潘口水电站农村移民,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移民,经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生产安置费办理养老保险,实行养老保险安置。 第三条 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对象包括: (一)缺乏劳动能力的移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人及其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自愿申请放弃生产用地的移民; (三)其它符合条件可以纳入的移民。 第四条 移民养老保险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办。 第五条 实行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由移民本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养老保险合同,将其生产安置费作为投保资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合同约定支付养老金。 第六条 鳏寡孤独移民和五保户移民不进行生产安置,由当地乡(镇)、村集中或分散供养,移民机构将生产安置费和相关补偿补助费作为投保基金直接拨付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发养老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程序
为规范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行为,维护移民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我县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现对移民安置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迁出地的移民安置工作程序 (一)加强动迁移民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宣传移民政策,努力营造自愿移民、积极移民的良好氛围。 (二)按照移民身份确认标准,严格把好移民资格审核关。 (三)根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规划安置地点,实事求是地介绍安置地基本情况和生产生活安置方式,采取张榜公示、群众监督、一步到位的办法,分户确定生产安置对象、后靠安置对象和随集镇迁移对象、外迁安置对象。 (四)迁出地乡(镇)、村依据《潘口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规划的外迁地点,组织移民对接确认;移民无法确认或不愿确认的,可在规划的乡(镇)、村范围内再次组织选择安置地点。两次选择后仍不能确定安置地点的,经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报县移民指挥部同意,由迁出地乡(镇)、村直接确定其安置地点。在此基础上,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外迁移民花名册,在对接前提下交给安置地。 (五)统一组织移民户代表到安置地对接考察,确定建房点、建(购)房形式和承包地位置,办理建(购)房手续,并由移民户主与安置村签订安置协议,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建房协议,购买闲置房的签订购房协议。同时,向安置地提供移民搬迁安置申报审批表。 (六)出县安置的移民,由县人民政府与安置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县内安置的移民,由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 (七)及时为完成对接的移民核算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并张榜公示。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零星树木补偿费等移民个人资金,按户拨付到安置地指定帐户,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八)及时办理迁出地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资金结算手续,并与移民签订补偿销号合同。 (九)外迁移民建房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得力干部到安置地,协助移民建房,帮助协调有关事项,确保移民建房顺利进行。 (十)做好移民搬迁准备工作,制定搬迁运输实施方案,办理户口迁移和有关资料、手续(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童免疫、计划生育、党团员组织关系、优扶对象、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等)移交。 (十一)组织移民搬迁,其方案和搬迁时间须征得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在安置地完成交接。 二、安置地移民安置工作程序 (一)做好安置地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热情欢迎移民到当地安家落户。 (二)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选择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土地容量较为充裕、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民风淳朴的村组,确定移民建房点和生产用地。安置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在迁出地提供外迁移民花名册的前提下,做好移民迁入对接工作。 (四)在迁出地提交移民搬迁安置申报审批表后,为已签订建房协议的移民做好建房点“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和宅基地平整)工作,为移民建房做好准备。 (五)移民住房在服从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由移民自建,安置地负责管理、指导和服务,当地乡(镇)、村为移民把好图纸设计关、施工队伍资质关,协助移民把好建房质量关,依法办理建(购)房手续。移民购买闲置房的,闲置房源应产权明晰、结构牢固、使用安全。 (六)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就移民搬迁的方式、路线和时间达成一致,移民到达安置地指定的交接点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七)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和落实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子女入学、生育指标等有关事宜。及时为移民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八)移民自安置入住之日起就是安置地的公民,实行属地管理。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移民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生产生活帮扶,每个移民安置村必须有一名乡镇干部帮扶联系;各安置村要建立党员干部帮扶联系移民户制度,明确帮扶内容和帮扶责任,从多方面帮助移民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技能,融入当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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