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集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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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信息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
竹政办发[2008]7号
潘口水电站集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集体移民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集体移民资金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水电站移民有关规定的通知》(十政办发[2007]161号)、《十堰市地方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2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移民资金是指潘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补偿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土地、山塘补偿费用中的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村集体公共设施或财产补偿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凡使用、管理潘口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移民资金由乡(镇)移民站统一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移民安置无关的项目。乡(镇)移民站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实行源头把关。 第五条 集体移民资金可以列支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移民生产用地的开发整理; (二)移民建房宅基地的青苗补偿; (三)移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它属移民安置范畴、经审批后可以列支的项目。 第六条 实行集体补偿资金使用报批制度。根据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列支使用未经批准的集体移民资金,已列支使用的按挪用移民资金处理。 第七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移民等部门负责对集体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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