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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物价局关于竹山销售电价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今日竹山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3
        前言: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给发电企业带来的压力,于6月底适当提高了华中电网电价水平,省物价局按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从7月1日起适当提高了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水平,同时省物价局也根据各县情况,对竹山在内的23个代管县分类电价的部分类别进行了调整。为了让广大用电户对此次国家及省出台的调价政策进行了解,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县物价局局长曾骥。
      记者(以下简称记):电价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曾骥(以下简称曾):电价属省管目录商品价格,其调整必须由省以上的物价部门下文。这次电价调整主要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精神。
      记:国家和省上调电价的原因及背景是什么?
      曾:近几年,受国际燃油价格上涨影响,国内能源价格一涨再涨,尤其是煤炭价格上涨直接导致占总电量70%的火力发电成本不断增长。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改委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华中电网的上网电价水平。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网趸售电价水平。根据上述政策,我县购大网电价从7月1日起每千瓦时上调了0.02元,购小水电每千瓦时上调了0.017元。销售电价也要作适当调整。
      记:我县销售电价如何调整?
      曾:根据鄂价能交<2008>147文件规定,包括竹山在内的全省23个代管县,具体销售电价由市以上物价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一测算,并权衡各地的价格水平,制定方案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房县竹山竹溪三县销售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59号)规定: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农业生产及农村排灌用电一律不作调整,本次调价只对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由原来的0.735元调整为0.86元,大工业基本电价由原20元/千伏安·月调整为26元/千伏安·月,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由原来的0.545元调整为0.58元。
      记:我县实际执行情况如何?
      曾:省物价局调整房县、竹山、竹溪三县销售电价文件下发后,县物价局立即向县政府作了汇报,制定了竹山销售电价执行方案。经县政府批准,我县销售电价调整按照省物价局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6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记:这次调整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发挥那些监管作用?
      曾:电价调整后,县物价局要发挥监督监管职能作用。一是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国家和省市的调价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二是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省调价政策,不得借机乱涨价,引导供电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加强市场监管,严禁不法者借电价上涨搭车涨价或变相涨价,一旦出现此类现象将严厉打击,确保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和调价政策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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