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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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6 |
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2003年月1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和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审议通过的主席团主持。 二、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三、经中共十堰市委批准,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为31名(本次大会应选举产生30名县委委员,空缺1名以后增补)、候补委员应选名额为4名。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19名。本次选举按照不低于1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县委委员提名候选人33名、候补委员提名候选人5名(含县委委员候选人落选的3名)、县纪委委员提名候选人21名。 四、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第十届县委常委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五、本次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进行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的选举,按照差额10%的比例,从33名县委委员候选人中选出30名县委委员,从21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选出19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第二次进行县委候补委员的选举,从落选的3名县委委员候选人和2名县委候补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4名县委候补委员。 六、选举时,代表大会的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举结果,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致使不能确定当选者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所缺名额应在得票不足半数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按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进行另行选举。如果第二次选举仍不能取足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七、中国共产党竹山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分三张选票,即县委委员、县委候补委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一张选票,在同一票箱分两次投票,分别计票。 八、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另选人姓名后的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否则无效。 九、两次选举的计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分别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当选人名单,县委委员、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县委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十、大会设3个投票箱,首先由监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分选区依次投票。 十一、大会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6人,计票人11人。监票人由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请假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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