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7年11月08日
日期:2017年11月08日
现公布《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10日
通讯地址:竹山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4223993 联系人:李森
邮编:442200 电子邮箱:364343531@qq.com
竹山县水务局
2017年11月3日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卫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和利用贷款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凡县内国家补助投资和利用贷款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的。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为成本水价。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基金。各乡镇集镇水厂的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各自供水成本确定,报经县物价局、水务局核定后执行。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和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代表和用水户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物价局、水务局备案后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监督。
第五条 维修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和管理。
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筹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县水务局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以集镇水厂为依托成立乡镇供水管理站,专门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筹集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建立专账,专户储存,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专项使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供水管理单位搞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主要来源通过县级财政预算、经营权转让、水费中提取等途径筹集。
第八条 县财政根据县域经济状况,按照全县农村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计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转让费直接纳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十条 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取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0.10元/m3,计算公式为:每年应提取维修费额=全年总供水量×基本费率0.10元/m3。维修基金实行月提取制度,即从水费中按月直接提取,基金计入供水成本,提取后存入专户。
跨乡镇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各乡镇集镇水厂及村级供水工程从水费中提取的维修基金纳入各乡镇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县水务局组织对各乡镇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程维修基金足额提取到位。县水务、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一次大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鼓励热心农村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增大维修基金。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县级基金由县监察、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监督,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统筹使用;各乡镇基金分别由所在乡镇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县级维修基金原则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直接用于当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维修前应上报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县水务、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维修项目,县级维修基金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其余部分在各乡镇基金中列支,受益群众适当投劳。各乡镇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使用时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或村用水者协会先申报维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经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审核后,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现场勘查,经县水务局、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资金由县水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从县级维修基金和筹集的重大自然灾害资金中解决。
第十六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形成的相关维修费用不予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虚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竹山县委 竹山县人民政府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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