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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竹山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7年11月10日  

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国资局组织起草了《竹山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骆剑桥

  电话(传真):0719-4223368

  电子邮箱:574254269@qq.com

  通信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6号,竹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编:442200


 


 

  2017年11月9日


 


 


 

  竹山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县属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均须报县国资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县国资局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县国资局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县国资局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县国资局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就需要评估事项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经县国资局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报请县国资局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摇号方式抽选确定,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国资局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须书面报县国资局批准。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局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县国资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情况说明、原始资料和凭证、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等。

  9、其它。

  第十三条  县国资局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县国资局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局审批;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县国资局报县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县国资局审核,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企业应向县国资局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车管等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须要求交易方提供县国资局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含股权、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县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县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上交县财政,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投资、联营,金额必须控制在国有资本金50%(含50%)以内的幅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须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局、县国资局审核,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但须明晰合并、兼并截止日之前企业的经营绩效及相应的经营责任。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及合并、兼并重组前应报县国资局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  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资产租赁,应报经县国资局审批。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必须采取公开操作的形式,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办法交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县国资局批准,获取资金必须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特殊情况须报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的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不及时按规定程序上交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行为,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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