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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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6-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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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竹政办发[20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竹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十文〔2001〕58号)和《中共竹山县委、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直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竹发〔2001〕34号)精神,设置竹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县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交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2、县民政局承担的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交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县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管理职能交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2、原县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l、不再对企业用工进行审批和办理招工手续,改为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县属新、改、扩、转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不再包揽经办机构具体业务,按照“政事分开、职责明确、效能统一、方便快捷”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机制的要求,对在社会保障运作过程中的所有行政和执行职能予以规范,重点突出监控、指导和行政职能作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县实际,拟定相应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中介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等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就业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和分工对境外人员来竹就业和竹山籍公民出境就业实行跟踪管理;制定并实施外资企业在辖区内招用人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县外、境外在本辖区内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质审定及管理办法。 (四)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综合管理全县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计划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生源建设及其他制度建设。 (五)负责全县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单位的评定。 (六)指导全县企业和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价格;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办理企业职工正常晋升及工资关系转移等日常业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和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县仲裁委日常工作。 (八)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县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及管理办法。 (九)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认定。 (十)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对其实施资格认定。 (十一) 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全县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及待遇核定工作;负责全县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审定和待遇审批工作。 (十二) 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宣传、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6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1、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 2、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全局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标准并负责督促检查。 3、负责局会议组织、文件、报告起草、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信息收集、宣传和****工作。 4、负责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具体办理劳动保障系统干部人事的录用任免考核等工作;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财务审计、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规监察股 1、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及监督监察工作。 2、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县级劳动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 3、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全县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执行、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用人企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备案审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综合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调整和年审工作;指导、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一条边”管在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察工作。 5、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 (三)、职业培训股 1、拟定全县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并组织施行;管理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划、措施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2、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3、综合管理县技工学校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各项基础建设;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技工学校教职工职称和技术等级的考评工作。 4、负责审定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资格并实行依法管理。 (四)、劳动工资股 1、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关系和工资工作;起草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办理集体合同审核登记。 3、审核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农转非”政策。 4、参与县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及先进单位的评定工作;制定企业职工奖惩基本标准并监督实施。 5、依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6、综合协调外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起草本县企业工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 全县社会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拟定全县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政策;指导发布本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本县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和年薪制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审核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并实施宏观调控。 7、负责管理全县企业职工的福利工作;承办企业职工正常晋级、工资转移及劳动关系相关的业务工作。 8、负责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五)、劳动保障争议仲裁股 1、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和争议仲裁工作。 2、负责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及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县劳动保障争议调解体系的建设;承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日常工作。 4、承办劳动保障争议仲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保障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六)、社会保障股 1、综合管理、指导全县社会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起草养老保险地方性规章和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执行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支付标准、领取条件并监督实施;办理全县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审批和退休、退职待遇给付标准的审批手续。负责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格的审定、标准的审批和办理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的审批手续。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依法核发工伤和伤残等级证并审批相关伤残待遇。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退管服务工作。 2、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失业保险、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开发工作。起草失业保险地方性规章和基本政策;拟定全县失业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审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负责审批失业人员参保后的各项待遇。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县职业中介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拟定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县“解困办”日常工作。 3、综合管理、指导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和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工作。起草医疗保险地方性规章和基本政策。制定全县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审定医疗保险支付项目、核销标准和享受条件;拟定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认定;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按有关章程设置;股级干部8名。 单列工勤人员编制2名,档案管理人员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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