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基本要求

索引号
011446809/2024-36684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标准;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5日 10:37:45
发布机构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基本要求

一、执行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2.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3.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