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销售的“Y3散花生米R+”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销售的“Y3散花生米R+”(购进日期:2023-10-3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434054,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运输、储存等环节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竹山综合超市销售的“玉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竹山综合超市销售的“玉米面”(生产日期2023-08-28)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434080,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竹山综合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竹山综合超市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运输、储存等环节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