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温**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竹资规罚〔2024〕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温** |
地址 | 竹山县宝丰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违法事实 | 温**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1月至3月擅自在竹山县宝丰镇花栗树村5组(三五亩)开采石料1655立方米,用于某工程项目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温**停止无证采石的违法行为;2.没收温**无证采石的违法所得43857.50元,人民币肆万叁仟捌佰伍拾柒元伍角整;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罚款金额17543.00元,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整。罚没款金额共计61400.50元,人民币陆万壹仟肆佰元伍角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