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竹山县昌美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竹资规罚〔2025〕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竹山县昌美建材石料有限公司 |
地址 | 竹山县擂鼓镇护驾村一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323685627243E | |
法定代表人 | 余翠平 | |
违法事实 | 竹山县昌美建材石料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于2024年12月31日在竹山县擂鼓镇护驾村1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石料15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竹山县昌美建材石料有限公司停止无证采石的违法行为; 2.没收竹山县昌美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石的违法所得4162.50元,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贰元伍角。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罚款金额832.5元,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伍角。罚没款金额共计4995元,人民币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