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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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mmae20162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16日 18:49:00
发布机构
竹山政府网
文号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承办全县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本地贯彻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和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管理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指导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6、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生产自救;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它社会团体参与救灾工作。
  7、负责在全县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县级保障金 ,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8、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9、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
  10、负责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竹山县民政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和局属二级单位预算,即光荣院、福利院、康复中心。
  二、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竹山县民政局2016年收入总预算10084.21万元,经费拨款10084.21万元。
  竹山县民政局2016年支出总预算10084.21 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 10007.25万元,医疗卫生 35.32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6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竹山县民政局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0084.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604.04万元,占6 %,项目支出 9443万元,占 93%,不可预见费37.17万元,占1%。
  财政拨款支出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0007.2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行政运行448.9万元。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以及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和维修、水电等日常公用支出。
  (2)行政运行2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救灾工作,主要是用于查灾核灾车辆燃料、修理、差旅费和救灾物资运输、管理维护费。二是双拥工作,主要是用于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正常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任务。三是城乡低保工作,主要是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开展大型入户核查,印制全县城乡低保证等。
  (3)行政运行不可预见费37.17万元。主要用于兑现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支出。
  (4)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6.3万元。用于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生活补助、其他补助。社会保险基金补助70.84万元。用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及事业人员工伤保险。
  (5)地名办工作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 ;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 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本县地名普查档案;设置地名标志;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建立普查档案。        
  (6)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903万元,依据鄂民政发〔2015〕40号文件,按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75元,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15元 ,两参 每人每月460元 。主要用于生活补助的发放。
  (7) 义务兵优待291万元,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49号)文件精神,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专学历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本科学历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家庭优待金按基础标准的3倍发放。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
  (8)退役士兵安置165万元,竹山县17个乡镇,240个行政村,预计130名退役士兵,发放退役军人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补助165万元。
  (9)福利院人员工作经费100万元。全县现有17所农村福利院,根据因事、按需设岗的原则,按照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人数1:10的比例确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安心工作,五保对象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10)残疾人就业和扶贫1.04万元,用于残疾人保障金。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302万元,主要用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发放。
  (1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2109.32万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发放。
  (13)其他生活救助649.68万元,主要用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集中供养在县社会福利院和光荣院)生活补助的发放及农村困难群众适当生活救助的发放。
  (14)临时救助1700万元,主要用于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5) 五保供养2153万元。竹政办发〔2015〕67号文件精神,集中供养4200元/年,分散供养年3000元/年。用于五保对象生活补助的发放。
  2、医疗卫生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35.32万元,用于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住房保障支出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数为41.64万元,用于缴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县民政局切实践行勤廉节俭,加强经费支出管理,采取措施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6年县民政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3.9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6万元,主要包括公务活动用车支出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公务接待费14.33万元,主要是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考察调研、督导检查,外县相关部门考察学习等公务接待。

  

附件:民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