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索引号
011446809/2021-164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15:38:06
发布机构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竹政办发〔2017〕85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竹山县2018年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竹政办发2017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十堰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7〕41号)和《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竹政办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竹山县2018年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公租房保障标准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具备的条件:

1.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

2.在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3.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年度人均居住面积和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县统计部门制发的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为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具备的条件:

1.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未超过5年的;

2.在城区无住房;

3.父母在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4.县政府引进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且不受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条件限制。

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以县统计部门制发的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为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县城规划区内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个体工商户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县城规划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在个体工商户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其它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情况均可申请入住公租房,其条件为:

1.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居民或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及家属可入住公租房,按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受灾群众和危房住户等需避险过渡安置的家庭,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只有唯一住房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入住公租房作为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安置期内免交租金,过渡安置期满后租金按规定标准执行;

3.公租房可作为棚改安置过渡房源,租金按规定标准执行;

4.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征收拆迁对象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由安置责任单位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入住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县政府的批示意见执行。

二、乡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申请公租房所在乡镇集镇规划区内无住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引进人才;

(三)招商企业聘用人员。

三、教育卫生系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教育和卫生系统建设的公租房比照所在地公租房保障标准执行。

四、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我县民政部门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在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受灾群众和危房住户等需避险过渡安置的家庭,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只有唯一住房的,政府未提供过渡性房源的,可视同无住房家庭发放6个月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五、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一)申请人或其家庭拥有汽车并将其作为代步工具,且出厂价格高于12万元的,营运车辆除外;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为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且收入达到本年度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三)申请人或其家庭在城区拥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人或其家庭在城区无住房,但拥有经营性房屋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确定法定监护人以前,暂时不得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避险和拆迁过渡安置等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及引进特殊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本条第(一)、(二)款的条件限制。

六、减免租金的情形

(一)避险过渡安置家庭在过渡安置期内的租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五保家庭和精准扶贫对象等特别困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可减免租金的情形。

七、申报方式

县城规划区内公租房实行“实时申报、即时受理、意向选房、一季一配”。

八、申报程序

(一)县城规划区内公租房申报程序。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由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认定证明、车辆查询、不动产查询等材料)——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县政府核准——意向选房——配租。

2.新就业无房职工。

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各用人单位汇总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提供:录用或聘用手续、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单位受理申报(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县政府核准——意向选房——配租。

3.外来务工人员。

(1)规划区内企业用工。

由个人向用工企业提出申请,由用工企业汇总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程序为:企业申报(提供:聘用合同、身份证等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报县政府核准——意向选房——配租。

(2)规划区内个体工商户。

个人提出申请向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程序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县政府核准——意向选房——配租。

4.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1)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居民或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及家属。

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等材料)——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配租。

(2)救灾避险过渡安置家庭。

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灾情照片和紧急避让通知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包括家庭成员、受灾和住房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住房保障部门核对——配租。

(3)棚改过渡安置家庭。

个人向棚改指挥部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征收拆迁合同等材料)——棚改指挥部批准后——住房保障部门核对——配租。

(4)重点项目征收拆迁对象和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个人向安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安置责任单位报县政府批准——住房保障部门核对——配租。

(二)乡镇公租房申报程序。

乡镇公租房的建设单位是公租房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公示、配租、动态管理、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及分配管理等工作。由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和配租,并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程序为: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公示和配租——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三)教育卫生系统公租房申报程序。

县教育局和卫计局分别是教育和卫生系统建设公租房的分配管理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公示、配租、动态管理、租金收缴和物业服务及分配管理等工作,并比照所在地公租房申报程序进行配租管理。

(四)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比照县城规划区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报程序执行。

救灾避险过渡安置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参照救灾避险过渡安置家庭公租房申报程序执行。

(五)减免租金的申报程序。

1.避险过渡安置家庭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时,同时申请过渡安置期内的租金减免,减免时限为6个月。

2.五保家庭和精准扶贫对象等特别困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个人向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包括家庭成员和困难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政府批准——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进行减免。

本保障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竹政办发〔2014〕25号)》、《竹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暂行)(竹政办发〔2014〕71号)》相应条件标准均按此执行。

             2017年11月28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日印发            

                                   共印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