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1、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得规避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
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3、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
4、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限制投标人竞争。
5、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6、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改变中标结果。
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0、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1、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3、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4、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且未履行批准程序。
15、不允许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6、不得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事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时间规定。
18、不得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19、不得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20、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21、不得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2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或不按法定时间答复。
23、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4、不允许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25、不得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26、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7、不得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8、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9、不允许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0、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31、不允许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32、不允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3、不允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34、不允许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5、不允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36、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
37、不允许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也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8、不允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9、不允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0、不允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1、不允许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42、不允许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3、不允许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4、不允许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45、不允许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