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索引号
011446809/2025-1523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17:00:00
发布机构
竹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竹征告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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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城区殡葬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城区殡葬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158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3月21日

四、征地范围: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拟申请用地面积4.8168公顷,其中农用地4.6561公顷(含耕地0.2600公顷)、建设用地0.160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8168公顷,其中农用地4.6561公顷(含耕地0.2600公顷)、建设用地0.1607公顷。土地用途为殡葬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级),每公顷补偿5.06万元(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山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竹政函〔202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5〕158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明清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 //zrzyt.hubei.gov.cn/zdwwgk/Zdgk/ZdgkHome/NewPHHZXX?areacode=420303)和竹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hushan.gov.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0日

附件:土地征收公告(竹山县城区殡葬项目建设用地).pdf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竹山县城区殡葬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附件:竹山县城区殡葬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