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四好农村路”助力乡村振兴工程(一期)(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山县“四好农村路”助力乡村振兴工程(一期)(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5〕1628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12月19日
四、征地范围:竹山县城关镇明清社区、窑沟村,溢水镇溢水街社区、朱家湾村、燕子山村、五房沟村、涧沟村、东川村、华家湾村,麻家渡镇营盘河村,秦古镇西庄村、白果村、大溪村、西岭村,楼台乡庙湾村、三台村,深河乡秦家村、两道村。申请用地总面积18.1017公顷,其中农用地11.9411公顷(耕地6.2709公顷,含水田1.6457公顷)、建设用地4.6603公顷、未利用地1.5003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8582公顷,其中农用地11.9411公顷(耕地6.2709公顷,含水田1.6457公顷)、建设用地0.9300公顷、未利用地0.9871公顷;国有土地4.243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3.7303公顷、未利用地0.5132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涉及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Ⅰ类、Ⅲ类、Ⅳ类),每公顷补偿分别为75.90万元、58.65万元、51.60万元(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和《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竹山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竹政函〔2024〕9号)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途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它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鄂政土批〔2025〕1628号)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城关镇人民政府、城关镇明清社区、窑沟村村民委员会,溢水镇人民政府、溢水镇溢水街社区、朱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燕子山村村民委员会、五房沟村村民委员会、涧沟村村民委员会、东川村村民委员会、华家湾村村民委员会,麻家渡镇人民政府、麻家渡镇营盘河村村民委员会,秦古镇人民政府、秦古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白果村村民委员会、大溪村村民委员会、西岭村村民委员会,楼台乡人民政府、楼台乡庙湾村村民委员会、三台村村民委员会,深河乡人民政府、深河乡秦家村村民委员会、两道村村民委员会,并已在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 //zrzyt.hubei.gov.cn/zdwwgk/Zdgk/ZdgkHome/NewPHHZXX?areacode=420303)和竹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hushan.gov.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竹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竹征告字【2025】3号.pdf
附件:征地范围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