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规划区“两违”处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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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00:00:00
发布机构
竹山政府网
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十堰市“三违”分类处理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 “两违”)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及要求
  (一)凡违必处原则。因“两违”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今后重点项目(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建设推进到哪里,违法建设就依法拆除到哪里。
  (二)违法建设“零补偿”原则。“两违”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拆迁或征收时不予补偿。
  (三)查事与查人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的同时,对发现的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查处。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依照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应当公示的要依程序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治理“两违”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帮助解决基层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处理意见
  (一)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1.未办理审批手续且严重影响规划的。具体包括: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严重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违反片区及小区规划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具体包括: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侵占消防、救援、行洪、人防等紧急通道的,危及周边安全的,影响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影响重点项目、市政重点工程、公益性项目建设的;
  3.2012年10月17日《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活动的通告》发布后仍顶风抢建且情节恶劣的;
  4.以占地圈地、占地经营为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未经审批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建筑物上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规划实施的加层、搭建等;
  5.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6.其它由执法部门认定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
  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鼓励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可暂不拆除的违法建筑。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暂时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一般违法建设,锁定其违法性质,可暂不拆除。
  1.农村村民“一户一基”,占地面积在140㎡以内,建筑面积在420㎡以内,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缴纳耕地占用税(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接受非法占地处罚(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元),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2.农村村民“一户一基”,超面积、超层数或既超面积又超层数的,建筑面积420㎡以内部分每平方米按年度工程造价2%标准缴纳履约押金,超过420㎡  部分每平方米按年度工程造价10%标准缴纳履约押金;占地面积140㎡以内部分免交履约押金,超过140㎡部分每平方米按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3.不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已竣工入住且暂不影响城市规划、无安全隐患,且本人愿意缴纳履约押金并作出承诺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20%标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4.因重点项目建设而形成的违法建设,经乡镇审核、公示,工作组认定,县“两违”治理办公室会审通过,不超面积不超层数的,免交非法占地罚款,按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超层超面积的,建筑面积420㎡以内、占地面积140㎡以内部分免交履约押金,建筑面积超过420㎡部分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10%标准、占地面积超过140㎡部分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不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参照第3条(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20%标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处理。
  5.老城区(城关镇5个社区)房屋违法加层形成的固定建筑物,与共同权益人协商无异议、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安全隐患的,由本人提供符合资质的安全鉴定文件,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50%标准缴纳履约押金;使用轻质材料的违法加层,符合安全标准的,完善手续,限期拆除。农村房屋违法加层的,总建筑面积420㎡以内部分,按实际增加面积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2%标准缴纳履约押金,总建筑面积超过420㎡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10%标准缴纳履约押金;房屋周边违法搭建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
  “一户一基”是指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家庭成员居住的、通过认定的唯一住宅。对“一户一基”要严格界定标准,由乡镇审核、公示,县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认定的“一户一基”确认无效。村民新建住宅后应主动拆除旧房,凡“一户多基”村民以拆除一栋或多栋旧房主动整改达到一户一基标准的,比照一户一基情况处理。
  “一户一基”违法建设部分符合暂不拆除条件的,一律由本人承诺在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以及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无偿拆除,并主动缴纳履约押金,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鉴定文件,向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签写承诺书,可暂不拆除。违法建设部分不办理权属证书,待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拆除时按照合法的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以内、每户总建筑面积在120㎡以内进行安置,不再享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其它任何奖励和优惠政策。对拒不承诺的,对其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三)变相开发违法建筑。
  农村“一户一基”唯一房屋以外兴建的房屋一律视为变相开发,对非本村村民参与变相开发的,或虽属本村村民但涉嫌非法占地、非法经营、合同诈骗,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参照“可暂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第三条(按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年度工程造价20%、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缴纳履约押金)处理。
  对变相开发行为人下落不明的,依法公告,追查违法建设主体。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行为人的,由执法机关予以拆除或没收。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由财政部门登记,乡镇监管,可临时作为公益性用房,在需要拆除时无偿拆除。
  对已购买或承租需要拆除及没收的变相开发违法建筑购、租户,由乡镇进行清理,告之其购、租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视情况对有条件清退的清退,对暂时不能清退的,承租户承诺到期后不再续租,购房户承诺被依法征收或拆迁时“零补偿”后可暂时居住。
  三、履约押金管理办法
  履约押金由县“两违”治理办公室统一收取,县财政专户管理,待违法建设按承诺拆除后,退还履约押金本金。
本意见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形成的违法行为,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的违法建设和形成的违法用地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起新产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予适用。今后再发生任何形式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本意见颁布实行后,《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竹政发〔2014〕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县“两违”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