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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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06日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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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圣水湖湿地)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水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圣水湖湿地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必须遵从现行编制批复的《湖北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第三条 圣水湖湿地规范保护范围内的3255.2公顷区域内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圣水湖湿地,属库塘湿地类型,是指以保护湿地水资源、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圣水湖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圣水湖湿地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型事业,在突出湿地水质保护和受损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基础上,加强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圣水湖湿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规划区范围内所辖乡镇、村,应对圣水湖湿地予以保护。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圣水湖湿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圣水湖湿地建设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县林业、环保、农业(水产)、水务、水文、住建(规划)、国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体新广、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圣水湖湿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的通知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有关要求,划定圣水湖湿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划执行和建设审批程序。  

  第九条 圣水湖湿地管理局应按《湖北竹山圣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圣水湖湿地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库塘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资源规划、库塘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城乡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圣水湖湿地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圣水湖湿地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三条 圣水湖湿地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和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圣水湖湿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水资源、动植物等生态系统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圣水湖湿地总体规划和相关探测性分期、分年发展性规划,对湿地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制定和实施圣水湖湿地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圣水湖湿地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圣水湖湿地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湿地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争取的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圣水湖湿地管理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生态功能:

  (一)分析圣水湖湿地与界外水源的联系,提出确保圣水湖湿地合理水量、水质的保护性措施,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

  (二)合理确定圣水湖湿地养殖密度。因过度养殖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逐步退养还湿;因过度捕捞导致水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的,应当实行禁渔措施。

  (三)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限期实施退耕还林。

  (四)通过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恢复与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候鸟栖息地所在区域应当划为保护范围,在繁殖季节实施专门保护。

  (五)在圣水湖湿地内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  

  (六)搞好地灾如泥石流、滑坡体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布控。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圣水湖湿地的土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临时占用圣水湖湿地的土地,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的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九条 圣水湖湿地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传教育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以生物生态为核心,以和谐发展为宗旨,避免人工设施大范围的覆盖,保持其原生态,保证湿地生物生态廊道畅通,注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传教育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为主的活动。合理服务区在对生态、环境较少负面影响基础上,可结合自然资源适度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条 圣水湖湿地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圣水湖湿地的门票及其相关服务价格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圣水湖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砂、取土、修坟、烧荒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五)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的联系。

  (六)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

  (七)其它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圣水湖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动植物物种。

  第二十三条 圣水湖湿地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以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圣水湖湿地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主管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圣水湖湿地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违法造成圣水湖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制止不力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圣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