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011446809/2022-3348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11:43:15
发布机构
竹山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近两年的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推进乡村治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近两年的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户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1.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农村村民未取得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手续,非法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核、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二)县、乡镇和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地管理责任分工

1.村级组织负责审核。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民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由村民小组村级组织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政府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乡镇农经(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综合乡镇有关机构的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乡镇设立综合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上述事项可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并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机构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政府主导。县政府负责统筹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明确我县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标准。完善宅基地分配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制订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申报材料。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依法审批或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

(三)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提升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通力合作,探索创新,推动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