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十堰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到十堰市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并注明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由单位提出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电话:0719-8685935
邮 箱:746720399@qq.com
地 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9号 邮编:442000
十堰市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联动作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16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鄂财金发〔2023〕34号)等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市人社局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由十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集团”)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市财政局给予贴息,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具体选择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同级财政局、人社局批准,其中区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也可在市级经办银行中直接择优选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是为扩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的信贷覆盖面,提升其信贷获得感,通过市担保集团批量担保增信,省再担保集团批量再担保,激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由政银担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的机制。
(一)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条件的“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市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对未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市政府按照“3∶4∶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批量担保,是在“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框架下,事先锁定代偿上限,由经办银行对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先行放款,市担保集团“见贷即保”提供批量担保,报省再担保集团备案纳入“再担创业贷”产品,省再担保集团提供批量再担保的业务。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九条 贷款利率。经办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级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担保费。市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当年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格审核。市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有资金需求的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湖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或《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二)银行受理。资格审核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选择经办银行,按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办银行按信贷流程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三)签订合同及放款。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与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担保措施,并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与市担保集团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账户。
(四)市担保集团批量担保。经办银行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放款的创业担保贷款明细表、业务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报至市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批量担保。并将批量担保的业务报省再担保集团备案,省再担保集团承担批量再担保。
(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向市财政申请贴息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六)风险分担。创业担保贷款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到期未履约还款,经办银行要求市担保集团代偿的,市担保集团在代偿上限内,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银行、政府按照比例承担风险。
(七)追偿。经办银行承担的20%部分由经办银行自行追偿,省再担保集团、市担保集团、政府承担的80%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负责追偿。
(八)代偿损失核销。经代偿追偿后确定无法追回的代偿损失,由市担保集团按规定向十堰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联席单位申报核销。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按担保基金放大,为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市财政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委托市担保集团运营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根据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调度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采取合理方式存放在经办银行所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存放收益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公布的同档次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孳息应当全部归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之中。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的奖补资金,市财政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便利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明确部门职责,全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一)市人社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审核资格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具体业务指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本级分担部门纳入预算管理;按时办理上级补助资金申报和保费补贴的拨付,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同级经办银行申报资料的程序性审核,确保手续完备、计算准确;加强本级创业担保基金监管,完善创业担保基金损失核销和补充机制。
(三)人民银行负责督办经办银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四)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局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与担保机构约定贷款损失分担、逾期追偿等事项。
(五)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的运用管理,建立创业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业务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供批量担保,将批量担保业务报省再担保集团备案,按约定履行贷款担保代偿和追偿,申请代偿补偿,申报核销代偿损失等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支持对象及条件和支持方式调整的,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十堰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联席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前已生效合同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
结果反馈
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我局向市社会大众公开征集《十堰市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意见征集和梳理工作均已顺利结束,共收集到意见1条。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其他部门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
十堰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