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吸引低空领域优质项目落户,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竹山县机场办牵头起草了《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箱:798008092@qq.com;
(二)联系电话:0719-4222779,联系人:李君;
(三)通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路30号(茂华中学旁行政办公区二楼机场办)
附:1.关于《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竹山县机场办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关于《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辟未来产业新赛道。2024年6月,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提出构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十堰市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应用场景创新和规模化示范应用为牵引,将低空经济列入市“一主四有多支撑”产业体系谋划推进。在此背景下,竹山县委、县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省、市号召,大力发展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目前我县通航产业和无人机产业已初步形成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吸引低空领域优质项目落户,加速集聚低空经济新业态,不断增强低空产业发展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湖北省加快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十堰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其他省市政策性文件。
三、编制过程
前期,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县机场办收集梳理湖北省、十堰市及其他地区低空经济扶持政策,进行横向对比,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力求保证政策切实有效,同时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形成政策框架。
8月13日、9月6日、10月28日,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在综合县领导、县直相关单位及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县机场办编制形成了当前的《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起草编制了《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四、主要内容
《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共明确了10条支持政策:一是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二是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支持低空智慧物流;四是支持低空载人飞行;五是鼓励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六是加快拓展低空场景应用;七是鼓励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活动;八是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九是促进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十是加快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引进。另外,在附则中,对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对补贴限制进行了说明等。
附件2:
竹山县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低空经济创新发展高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低空经济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县的有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制造、商业运营服务的低空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且落户第二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落户、规模以上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制造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县产业园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的7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经济开发区、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地方政府指定的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含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及公共测试场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对低空信息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标准申报补助(不超过审定合同金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1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对在本县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智能起降柜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低空智慧物流。对在本县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竹山县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
(一)县域内航线
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累计完成2000架次以上,边远农村地区累计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条航线运营每架次给予奖励20元;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累计完成1000架次以上,边远农村地区累计完成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条航线运营每架次给予奖励40元。以上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县域航线
对航程大于50公里的跨县域航线(年执飞300架次以上),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条航线运营每架次给予奖励50元,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开通直达干线机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的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金额。(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邮政公司)
四、支持低空载人飞行。对在竹山县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县域内客运航线(飞行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不超过每人次500元、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开通直达干线机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且飞行距离大于80公里的客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金额。对开展低空旅游类(含空中游览、高空跳伞等)业务的企业,给予企业500元/人次的补贴,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飞行体验类业务的企业,给予企业200元/人次的补贴,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五、鼓励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一批高标准的航空运动训练基地、比赛场地或飞行营地,对获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授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支持在我县举办航空运动比赛、展览及飞行表演、体验活动等,获省级、市级以上审批或批复的,经审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场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六、加快拓展低空场景应用。拓展低空多领域应用,大力培育“低空+”新业态,各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偿补助及保险保障等方式开展低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公共服务。鼓励拓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直升机、eVTOL在农林植保、巡查巡检、自然灾害监测、航拍测绘、环境监测、交通监管、城市规划、市政巡检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领域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七、鼓励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活动。对从事低空经济产业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合法合规举办市级以上低空经济领域的会议、展览、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提升低空经济竹山影响力的,经审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场不超过10万元。申报单位每年度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八、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依法设立且住所地在竹山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主导制定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县内航空制造企业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含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县生产且销售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县科技和经信局、县财政局)
九、促进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设立低空经济产业专项基金、天使基金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县内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载人、物流等商业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提升保险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兴竹国投集团)
十、加快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引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人才,按《竹山县招才引智十条措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航空运动执照及驾照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取得执照、驾照或相关符合性资质后,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学员500元至5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才服务中心、县科技和经信局)
附则: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和竹山县其他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或符合竹山县其他扶持政策的,在不与中央和省市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北)、信用中国(湖北十堰)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民航违法失信信息的市场主体不得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由竹山县低空经济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牵头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超过相应条款中奖励补助上限或超出本措施适用范围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