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汪远炎、贺贵修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配备食盐市场监管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提升执法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7﹞81号)和竹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加挂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的通知》(竹机编﹝2017﹞62号)文件规定:县经信(商务)部门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你们提出的车辆配备问题,需要先向县公车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执法车辆编制,财政将依据编制按统一口径预算经费。
竹山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