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沈杰、贺朝春、杨蕾、邹本军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实施因重大工程建设失地农民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被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及政策依据
随着城镇化发展,县委和县政府非常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自2008年始,按省政府[2008]39号文件,确定规划区,在规划区范围内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着手尝试探讨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2008年县政府决定在潘口乡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出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潘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竹政办法[2009]94号)。2011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县政府划定规划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城关镇和潘口乡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出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潘口、南门片区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竹政办法[2011]123号);2014年,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64号),我县又结合自身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际,于2016年3月21日出台了《竹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竹政办发[2016]24号),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有改善,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
省、市、县文件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了具体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提案中所列被征地农民都不在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内。
二、积极调研,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你们的提案“关于支持解决因重大工程建设失地农民保险的意见建议”,县政府非常重视,为妥善解决问题,2017年4月,按照县政府安排,民政、国土和人社等单位深入到宝丰镇、潘口乡、城关镇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汇报,对“群体保”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三、建立再就业培训机制,提高被征地农民“造血”功能
一是针对部分被征地农民在耕地被征用后,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技术、资金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提高造血能力创造收入。二是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解决被征地农民稳定问题,不仅是当前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敏感问题,事关全局的稳定,人社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尽职尽责,同时也应该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感谢各位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