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教育局2023年全县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统计表

索引号
011446809/2024-01958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20:40:00
发布机构
竹山县教育局
文号

附件

2023年全县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统计表

序号

执法单位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联合部门

1

竹山县教育局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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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

2

竹山县教育局

公(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对学校食品安全、食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管理办法》(鄂教体艺[2008]1号)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月、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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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教育

3

竹山县教育局

公(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对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检查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月、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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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安

4

竹山县教育局

公(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对学校办学情况的抽查:对学校招生、办学、收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等检查

【法律】《教育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45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修正)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规】《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经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导:(二)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提高情况;(三)学校、区域、城乡义务教育质量及师资配备、基础设施等均衡发展情况;(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五)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基本待遇、招聘录用、培养培训、编制配备等情况; (六)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 (七)教育教学质量的情况; (八)学校安全、生活管理的情况;(九)治理择校乱收费的情况;(十)其他需要督导的内容。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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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市场监管

5

竹山县教育局

公(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对学校校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规章】《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1号)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月、

9月

现场查看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