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发〔2022〕2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堰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以上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适时调整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