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3-3817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08日 10:00:0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十政发〔2023〕6号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2023年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实施好此次普查,对于摸清新时期全市经济发展“家底”,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完善更新市场经济主体数据库,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夯实统计信息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从服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构建“一主四优多支撑”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效推进,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二、普查对象、时间和内容

此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新进展。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机构类型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把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涉及企业社保缴纳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涉及商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涉及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旅局负责;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宗委负责;涉及邮政和快递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重难点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楼宇物业和园区力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和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经费保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结合本地普查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督和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