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山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2-542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7日 11:15:49
发布机构
竹山县行政审批局
文号

县工改成员单位:

为促进竹山县产业项目建设落地尽快产生效益,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结合竹山县实际,特制定《竹山县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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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优化竹山县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2〕7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业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助推工业项目早投产、早见效,现制定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实施细则。

一、基本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提前验收,是指单体建筑符合规划、质量、安全、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可提前进行单体建筑的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竣工一幢,验收一幢,支持企业提前投产经营。

二、适用范围

竹山县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

三、办理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完成单体工程建设任务(含水、电、气);

(二)已按审查合格的消防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与非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三)建设单位已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在投用前接入到位;

(六)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四、申请材料

(一)规划验收:1.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2.总平面规划图;

(二)消防验收: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3.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4.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

(三)人防验收:人防验收相关资料或已履行人防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档案资料验收:已具备归档条件的档案资料应当先行办理归档手续。

五、办理流程

(一)事前指导。为切实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工业项目单体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企业(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称“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事前技术指导,事前技术指导申请既可以针对全部验收事项,也可以只针对部分较为复杂的事项。综合窗口收到企业事前技术指导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事前技术指导申请信息推送至相关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上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提前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项目(企业)达到验收工作标准,不得以资料不齐全等各类理由拒绝开展技术指导。

(二)申请联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单体竣工提前验收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建设项目具备单体竣工提前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单体竣工提前验收申请。

(三)统一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在0.5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立即将企业申请信息推送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联合验收条件进行核验,并于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核验情况反馈综合服务窗口。

如各主管部门均回复项目已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受理企业联合验收事项申请,同时联系申请企业确定采取“同一时间集中联合验收”或“分时分段验收”模式,并通知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分别开展验收工作,综合窗口通过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以下称“工改系统”)将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如回复不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反馈综合窗口后通过工改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四)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企业联合验收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信息推送到各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由各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在联合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出具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验收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相关认可文书。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收齐汇总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重新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验收申请,前期已验收意见为“通过”的事项,可不再重复组织现场验收。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