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2-5424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11:26:17
发布机构
竹山县行政审批局
文号

县工改成员单位:

为有效推进告知承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现将《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抓好落实。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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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审批部门在做出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检查情况告知审批部门。

四、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本部门具有行

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

六、监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前,应从项目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

七、监管部门应当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行政审批1个月内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迟监管时间,但延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监管检查活动完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形成书面监管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审批部门

九、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略有不符、未对已审批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要求在15日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

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应当报请做出具体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时,项目审批已流转至下一环节的,应在撤销决定当日告知下一环节行政审批部门,中止审批行为;下一环节已完成审批的,亦应据此予以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

九、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违反承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录入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信用监管系统或报送至湖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具有严重失信情节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信用黑名单名录库中。

违反承诺并进行公示的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再适用本县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构成“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联合惩戒机制。涉嫌违法的,可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加重处罚。

十一、所有已办结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均需建立档案,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二)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实时跟进处理;

(四)发现涉嫌违法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五)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六)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开展互查。

(七)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方式。

十二、行政审批项目暂未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申请人未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检查对象的监管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