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竹山县2024年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

索引号
011446809/2024-151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08:30:00
发布机构
竹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文号
竹农组发〔2024〕2号

关于下达竹山县2024年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

计划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3〕73号)文件要求,经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申报,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从项目库中选定并报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下达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20206万元,请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按要求抓好衔接资金项目实施。

一、安排依据。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等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动力。2024年,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衔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到县中央衔接资金规模的65%,且不得低于2023年的占比。

二、参考因素。一是参考2023年度绩效评价考核结果,重点支持农业全产业项目和巩固脱贫成果政策性支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导产业,设施农业和巩固成果补短板项目;二是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程序申报入库的成熟项目为依托,围绕主导产业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三是充分考虑17个乡镇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的持续推进和2024年市、县示范村建设,实现建成见效。

三、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乡振发〔2023〕14号)《竹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竹财发〔20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财政衔接资金县级报账制各部门工作职责及报账流程的通知》(竹财文〔2023〕16号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财政衔接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主体为主管部门的,由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由县财政下达用款计划,并在部门报账核算,完善财务会计手续;项目实施主体为乡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牵头单位,各乡镇到项目牵头部门报账,并完善财务会计手续;乡镇和部门分别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按资金的实际用途记录,真实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要求。各乡镇和项目牵头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和竹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落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绩效指标,全过程执行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项目档案资料要求。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参考模板(试行本)》的通知,规范项目管理,提升资金绩效。

六、资金项目公示公开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监管作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做好乡、村两级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工作,全面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群众知晓度。

附件:《竹山县202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明细表》

监督举报电话: 12317

竹山县财政局:

0719-4223347

竹山县乡村振兴局: 0719-4225580


中共竹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3月26日


附件:竹农组发(2024)2号关于下达竹山县2024年第一批中央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