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11446809/2024-4073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19日 17:25:00
发布机构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竹资规罚〔2024〕6号

案件名称

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于2011年5月至9月在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占地6192平方米(9.288亩)建设免烧砖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竹资规罚〔202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

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十堰市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235798615382

法定代表人

王永明

违法事实

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于2011年5月至9月在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占地建设水泥砖厂,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土资规〔2010〕1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违法占用的6192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楼台乡庙湾村村集体;

2.责令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限期30日内日拆除在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3组违法占地上建设的办公室、制砖车间、活动板房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对竹山县永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3096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2024年9月19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