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推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制度,现将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热线:0719-4217119
通讯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大石沟
邮政编码:442200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公示公开内容
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及人员
1.执法主体: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消防监督执法人员:
李冰峰(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晓伟(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兼法制员)
赵祥锋(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纪志伟(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干部)
(二)职责权限
1.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2.按照权限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6.核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人:李冰峰
办公电话:0719-4217119
单位地址: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大石沟
(四)办公时间
工作日
08:30-12:00
14:30-17:30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清单(一)
事项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许可对象 | 公众聚集场所 |
实施程序 | (一)告知承诺:1.申请;2.资料审查;3.出具《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4.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5.与承诺不相符的,依法处罚或者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7.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二)一般程序:1.申请;2.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3.任务分配;4.资料审查;5.现场检查;6.对照判定;7.拟定处理意见;8.审批;9.制作意见书或不同意决定书;10.送达。 (三)换证程序:1.申请;2.资料审查;3.换发《意见书》(或不予受理凭证)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办理期限 | (一)告知承诺: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一般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 (三)换证程序: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告知承诺: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一般程序: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换证程序:1.《关于变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承诺书》;2.营业执照或者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3.场所原合格证、意见书原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教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清单(二)
事项名称 | 消防监督检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
实施程序 | 1.检查准备;2.现场检查;3.填写记录;4.按照检查情况进入下步执法程序;5.签发相应法律文书;6.送达;7.复查并记录。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按照相应执法程序的救济途径。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清单(三)
事项名称 | 消防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实施程序 | 1.发现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审核;7.审批;8.决定;9.送达;10.执行;11.结案。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听证权、申辩权、陈述权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四)
事项名称 | 临时查封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
实施程序 | 一般程序: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分析报告情况;3.集体研究;4.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实施查封;5.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紧急程序: 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3.实施查封;4.集体研究;5.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制作并送达查封决定书;6.整改完成后进入解封程序。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五)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不及时履行的“三停” |
实施程序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4.实施代履行,“三停”。 未履行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5.实施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对执法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属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 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权力清单事项登记表(六)
事项名称 | 火灾事故调查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执法对象 | 管辖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
实施程序 | 1.出警;2.现场初期调查;3.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4.火灾事故认定(认定说明、制作认定书);5.送达。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注:以上行政执法清单、权力清单随法律法规规定等变更随时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布
执法流程图和执法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