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堰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要求,竹山县已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44)的整改及自验收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任务较重。十堰市在库矿山179座,损毁面积总计11406.44亩,其中47座在库矿山尚未启动生态修复(面积2577.04亩),22座已开展修复的在库矿山(面积2513亩)仍有1557亩未完成修复。竹山县涉及22座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面积总计613亩。
二、整改目标
2025年底,完成市定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面积目标,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台账,加强在库矿山修复治理。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历史遗留矿山清理,建立台账,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修复治理项目,推进废弃矿山受损生态系统恢复。
(二)加强在库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摸清底数,制定在库矿山年度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督促在库矿山严格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督导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复绿方案》,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持续巩固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成效。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项目涉及16个矿山,22个图斑,修复面积611.64亩,财政投资评审资金2786.1万元,其中施工费2591.1万元(中标价为2542.1万元),其他费用195万元。项目于2024年7月全面启动建设,竹山县组织专班强力跟进,严格按照《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推进实施,目前,已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611.64亩。
(二)在库矿山生态修复。对照“三合一”方案,多次召开矿山生态修复督办会议,责令企业完成修复任务并进行补植;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和矿山企业完成所有矿山现场航飞、资料收集工作,指导企业对已修复区域进行补植补种,并组织专家开展阶段性修复验收;对在库矿山修复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与现场督导,定期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巩固修复效果。
本公示期限为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5日(共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整改情况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等方式向竹山县人民政府反映。反映情况需实事求是,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处理。
联系人:胡学武
联系电话:4231180
竹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