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隆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你们申请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一隆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代理记帐业务。湖北一隆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位于竹山县宝丰镇花栗树村1组。
二、李仕春为湖北一隆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三、同意你们拟定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你们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竹山县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请你们按照国家规定,在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将登记情况报我局备案,并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
六、代理记帐许可证编号为:DLJZ42032320240001
此复。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