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1. 客车: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 鄂交发〔2021〕6号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 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一)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免费;中、小型车辆停放30分钟至1小时收费3元,属新能源汽车收费2元;1小时后,中、小型车辆停放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属新能源汽车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中、小型车辆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不得超过10元,属新能源汽车不得超过9元;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以上,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乡镇属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按以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也可低于此收费标准实行调节收费,停车免费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30分钟至1小时收3元,属新能源汽车收2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属新能源汽车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不得超过10元,属新能源汽车不得超过9元。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以上,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三)县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其他公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1小时至2小时收2元,属新能源汽车收1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属新能源汽车加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不得超过10元,属新能源汽车不得超过9元。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以上,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执行工作任务的公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残疾人“三证合一”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 鄂价工服〔2016〕151号、竹发改字﹝2022﹞53号、竹发改字﹝2022﹞69号 | 授权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1. 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 | 鄂交发〔2019〕237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1. 客运代理费(元/车、次):根据站级和信誉等级,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通行费后余额的4~10%。 | 鄂交发〔2019〕237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2~8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鄂发改规〔2021〕2号、竹价费规[2013]14号,竹价费规[2016]1号、竹价费规[2016]4号、竹价费字[2006]4号、竹价费字[2007]52号、竹价费字[2008]5号、竹价费字[2008]17号、竹价费字[2008]19号、竹价费字[2010]6号、竹价费规[2011]27号、竹价费规[2012]9号 | 授权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否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是 | 否 | 否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城区主机21元/月.户、农村主机16元/月.户、副机6元/月.户 | 鄂价工服〔2018〕55号、竹价管规[2018]1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一是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二是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 鄂发改价管〔2021〕373号 | 省价格主管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正在成本监审 | 鄂发改规〔2021〕1号 | 授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1.2~2.5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元/单位·月、按医疗废物重量收费2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价费〔2009〕239号、十价农医规〔2013〕69号 | 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